•“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约束力较弱,无溯及力。
•由于历史原因,文物返还领域的国际法规多由西方文物市场国主导制定。
•国际公约仅对缔约国有效,但不少文物流入国并未加入相关公约。
•不少文物市场国国内法的时效制度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导致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港澳地区对文物监管、交易等没有特殊法律规定,“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均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