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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涉嫌触犯的法律条例

2018-07-18 03: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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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一六年,“香港民族党”摆街站,派宣传“港独”单张

  1、违反国家宪法

  国家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违反基本法

  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3、超出言论自由或人权保护的底线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明确指出“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4、触犯叛逆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任何人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或与他人串谋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意见,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或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区;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与中央政府交战的公敌,即属干犯叛逆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5、触犯意图叛逆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公开的作为、发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图或表明意图(a)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区内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或意见,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的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c)或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区,即属干犯意图叛逆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6、触犯煽动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準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或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中国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项;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怂慂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及监禁两年,其後定罪可处监禁三年。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管有煽动刊物,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及监禁一年,其後定罪可处监禁两年。

  7、成为非法社团

  根据《社团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指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社团条例》第8条明文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团运作。《社团条例》第19条订明任何人当或自称当非法社团幹事,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三年。

  8、违反《公司条例》

  根据《公司条例》第31条规定,如果交付登记的文件载有违法事宜,可以被拒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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