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九条第三款:本条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编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欧洲人权公约》
第九条第二款:表示个人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仅仅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基於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考虑,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施以的必需的限制。
第十条第二款:行使上述各项自由(编按:表达自由),因为同时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
第十一条第二款:除了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或者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必需的限制之外,不得对上述权利(编按:集会和结社自由)的行使施以任何限制。本条并不阻止国家武装部队、警察或者行政当局的成员对上述权利的行使施以合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