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港派”民阵昨日透露,原定周日(21日)举行集会,但仍未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他们计劃将集会改为遊行。
自六月以来,乱港派每次策劃遊行之初,都信誓旦旦称,遊行是和平、理性,事实是,最终都以暴乱作结。在警方控制场面期间,乱港议员如幽灵般出现在暴乱现场,阻碍警方执法。
遊行组织者,每次都是拍拍屁股走人,留下一批暴徒,有组织、有计劃地进行暴乱活动。参与暴乱者,本身就是遊行参与者。请问,遊行组织者应否承担所有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经济损失、警员为配合遊行的额外薪支?
遊行组织者充当暴乱纵容者、组织者、保护者的角色,於法不容。除非组织者承诺,在遊行期间及遊行结束后若发生暴乱,会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警方才考虑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应拒绝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香港必须向假称和平,实质搞暴乱的行为说不。过去一个多月,香港已经因为乱港派搞“我遊行,你付钞”,影响到我们的零售业。香港零售管理协会表示,七月及八月是暑假销售旺季,但近日大型遊行活动在各区蔓延,预计生意将出现双位数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