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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条例问与答❺一看就懂/危害国安潜逃者 依法冻产撤护照

2024-03-26 04:02:3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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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危害国安潜逃者 依法冻产撤护照

  Q:《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否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A: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不同,威胁国家的根本利益,鉴于其性质严重,无论该行为是在境外或本地进行,均应合理地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就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订定适当的域外效力。

  可能适用域外法律效力的罪行包括:叛国(第10条);非法操练(第13条);叛乱(第15条);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第17条);协助中国武装力量成员放弃职责或擅离职守(第18条);煽惑公职人员离叛(第19条);煽惑中央驻港机构人员离叛(第21条);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第24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第32条);非法管有国家秘密(第33条);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第35条);非法披露因间谍活动所得的资料等(第36条);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等(第37条);间谍活动(第43条);在没有合法权限下进入禁地等(第44条);参加或支援境外情报组织,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第47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第49条);就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作为(第50条);境外干预(第52条);非法披露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的个人资料(第112条)。

  Q: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潜逃者,是否可以吊销其专业职业资格或者撤销其特区护照?

  A:保安局局长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指明有关潜逃者。该潜逃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法院已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发出手令将某人拘捕;

  •已采取合理步骤将发出该手令一事通知该人,或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已知悉该手令已发出;

  •该人仍未被带到法官或裁判官(视属何情况而定)席前;

  •保安局局长合理相信该人并非身处特区。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90条至第96条列明,可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活动、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执业资格暂时吊销、在经营业务或受雇工作上的准许或注册暂时无效、暂时罢免董事职位、撤销特区护照等。

  Q:《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定义的“国家秘密”是否过于宽泛?

  A:从各国的通行做法看来,在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的敏感资料,甚至不涉及任何特定领域,只要是不当披露后相当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的资料,也可能会被视为“国家秘密”,例如:

  •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第1条的“获取或披露受保护资料”罪中,将“受保护资料”界定为“任何为保护英国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览的资料、文件或物品,或可合理地期望会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览的资料、文件或物品”;英国政府的安全保密级别政策将如被洩露会影响英国的商业、经济及财政利益而相当可能对英国的安全和繁荣造成严重损害的资料,也界定为“秘密”;

  •加拿大的《资讯安全法》第16条的“传达受保护的资料”罪禁止将政府正在采取措施保护的资料传达予外国实体或恐怖组织,并意图(或罔顾是否会)借该传达行为增加外国实体或恐怖组织损害加拿大的利益的能力。该法第19条亦禁止“经济间谍”行为:任何人受外国经济实体的指示或为其利益,透过欺诈手段,向其他人或组织传达商业秘密,损害加拿大的经济利益,便属犯罪;

  •美国总统发出关于国家安全资料的保密级别的行政命令13526号也规定涉及科学、科技或经济而关乎国家安全的事项,如果未经授权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可以给予保密级别。

  Q: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的“公众利益免责辩护”是什么意思?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如何?

  A:《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35条就“任何人如明知某资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属或载有国家秘密而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该资料、文件或物品”设有基于“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30条订明,作出该项披露的目的须是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或一项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而且作出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须明显重于不作出该项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

  大公报记者龚学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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