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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案罪犯不获减刑是惯例

2024-03-27 04:02: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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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自称“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

  【大公报讯】记者顾家恺报道:自称“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圆图),2021年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监5年9个月,他在翌年就刑期提出上诉得直获改判监禁5年。据了解,马俊文因狱中行为良好获扣减刑期,原定前日(25日)刑满出狱,但因新修订的监狱规则而不获减刑。行政长官李家超昨日回应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后,违反国安法罪行不获减刑是一般做法,除非惩教署署长信纳囚犯获减刑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才会作出考虑。

  李家超表示,有关安排旨在“让所有人都明白,犯了危害国安的严重罪行,正常来说都不会获得减刑”,他形容这是“一般做法”,重申希望市民明白不要尝试从事危害国家活动,“不要以身试法”。

  曾有犯人在监管期间潜逃

  过去曾发生因犯危害国安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获释的监管期间,潜逃或继续进行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囚犯从来都没有必然权利获得提早释放,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公众,有必要就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能够提早获释,施加较为严格的限制。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52条修订了《监狱规则》(第234章,附属法例A),列明了服刑中的囚犯如实际刑期超过一个月,可因勤奋及行为良好而获得减刑,减刑不得超逾实际刑期连同包括的羁押期总计的三分之一,修订订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则除非惩教署署长信纳该囚犯获得减刑,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该囚犯不得根据该规则第69(1)条获得减刑。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63、176及177条,亦修订《监管释囚条例》(第475章)及《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第524章),订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则惩教署署长除非信纳提早释放该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根据上述条例的相关条文将该囚犯的刑罚转介予相关委员会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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