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11名“㓥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没有在限期内向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或向租客滥收款项,昨日(17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认罪并被判处罚款共16400元。自《条例》生效以来,差饷物业估价署已成功检控266宗个案,共涉及229名“㓥房”业主,罚款介乎400元至18600元,合计罚款共482010元。
案中业主涉没有在限期内向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以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属《条例》所准许的种类的款项。
估价署发言人重申,“㓥房”业主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㓥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他亦强调估价署会继续坚决执法,以打击任何违例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