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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机构修法加强监督台当局

2024-05-29 04:03:0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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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人进行报告

  国民党、民众党提出要强化立法机构监督台当局领导人的职权,增加问政机制。领导人应在每年3月1日赴立法机构进行报告。遇重要政策议题,立法机构可决议领导人赴立法机构进行报告,且领导人必须“即问即答”。

  二、订立藐视立法机构罪

  国民党、民众党指出,为强化立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应将藐视立法机构罪入法。被质询人不得任意缺席、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答复内容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且不得反质询,虚伪陈述恐将有刑事责任。若违反以上规则,将处2万元以上、20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锾。

  三、扩大立法机构调查权

  国民党、民众党指出,立法机构可设立调查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对议案或“立委”职权相关事项行使“调查调阅权”,并可要求政府机关、团体或民间关系人士提供相关资料。

  四、强化人事同意权

  国民党、民众党指出,补选副领导人、弹劾正副领导人、“监察院”、“司法院”、“考试院”正副院长等人事提名,需经立法机构同意,并举办公听会,审查不得少于一个月,送交院会后由“立委”记名投票表决。

  来源: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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