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法,香港的司法在回归后继续实行普通法制度。而随着法源的改变,香港法律跟内地法律体系有了更多的交汇。香港司法按照原有原则运作的同时,如何解释和应用内地的成文法法律,便成为了香港司法发展十分重要的课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随着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在香港法院的应用问题。
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后,香港法院第一次比较具体地对其内在条文作出解释,是在特区政府诉唐英杰案中。当被告人向裁判官申请担保被拒绝后,继而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提出人身保护令和保释申请时出现的。
原讼庭表达的意见
在审理人身保护令申请的过程中,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曾向法院提出,既然香港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性法律,作为一个成文法系国家通过的法律,本地法院是否应该继续使用普通法的原则或手段去解释或者理解裏面的条文。
主审法官援引终审法院在莊丰源案中裁定,基本法适合以普通法解释法律的手段去理解并演绎。法院认为,既然同样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性法律,看不出有什麼其他理由在解释香港国安法时,不跟从这个既定的做法。
香港法院怎样解读其他法域法律?
对於本地法律,特区法官可根据普通法解释法条的原则旁征博引,根据权威论述或案例,以及借鉴其他普通法系地区类同的案例和法条作参考。
然而,对於其他地区的法律,尤其是非普通法系地区,这些法律条文理应从立法地区的角度去分析,而不能盲目地根据普通法系原则去解释或应用。
现实中,本地法院对外地法律一般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经验去作出理解和分析。然而,在缺乏相关专家证据时,本地法院也只能继续应用普通法原则去解释外地的法律。
事实上,在诉讼过程中牵涉外国法律的情况并不罕见。可是在刑事审讯中出现採用外国法律作出判决依据的个案却闻所未闻,估计主要原因就是在主权管辖的前提下,几乎不可能出现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会直接应用别的地区的法律。然而,基本法下的“一国两制亅确实是世界政治体制裏的一个创举,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只能从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中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
香港国安法的法律地位
香港社会上从无争议香港国安法在特区的适用效力。可是这部法律并不是通过本地立法会产生的法律,而是根据基本法第18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经特区政府公布后生效并在特区内实施。
因此香港国安法跟之前所有包含在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不一样。那些全国性法律,例如《国歌法》、《国旗法》等等,全部经过本地立法程序,没有一条是直接被公布后生效而实施的,所以不存在由熟悉普通法的本地法院执行属於大陆法系的全国性法律的问题。
香港法院在唐英杰案中忽略的要素
基本法是宪制性文件,是对香港的体制和法治等发展和保护方向提供指导性的规範,在通过后直接适用於特区。因此,虽然是全国性法律,实质就是香港法律的渊源,既然是香港的法源,必然也该被视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反之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针对某些特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惩治。虽然根据基本法第18条在公布后可以马上实施,但是不能由此改变它是国家法律的本质。
显而易见,它并非特区的本地法律。而且,从实践经验来看,之前所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也经过本地立法过程。所以这些收录在附件三的其他全国性法律,在执行上不存在以普通法原理解释全国性法律的问题。因此,原讼庭不应单纯因为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两者皆是全国性法律,而认定同样适用普通法原则去理解或分析由成文法系统通过的全国性法律。在莊丰源案中,控辩双方对基本法的解释适用普通法原则并没有任何争议。所以,此说法也非经过认真的讨论而得出的结果。
其次,终审法院在认为香港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适用普通法原则时,也明确指出基本法第158条赋予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条文权力,加上原有法律平稳过渡的原则,所以才得出香港法院必须以普通法法理去理解基本法条文的推论。然而,香港国安法不但没有像基本法第158条的内文赋权香港法院对其作出解释,反而对一些根本性的普通法法律原则,例如无罪推论,要重複阐述订明,由此可以推断香港国安法在草拟的过程中,并没有打算以普通法作解读的意图。
内地法律出现解释问题
对於全国性法律,如果内地法院同样面对解释相关法律条文问题时,一般有三种解决方法:(一)有没有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二)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刊登的典型案例看有没有类同的个案以作参考、(三)请求上级法院对特定的条文作出解释。
在香港沿用的司法程序下,法官需要独立对案件作出判决,因此要求在审理香港国安法遇上疑难法条时需要提前向上级法院请求解释,是颠覆了行之有效的司法程序。再者,哪怕把问题提升至上诉庭,缺乏解释手段的困难也同样会出现。而且,因为香港国安法的独特性质,也不可能在内地出现典型案例。在此情况下,剩下的只有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可以提供帮助。
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颁布司法解释处理香港国安法引起的疑难问题,香港法院参考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判决依据,并不是最理想的安排;必然会引起对两个法域独立性的质疑。然而,为了防止本地法院的误读,似乎在别无他选下,最高人民法院也应该积极考虑针对香港国安法适时提前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本地法院在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时,也应该以此司法解释作为处理疑难的依据。
结论
香港国安法在香港开始生效,带出来的是更深层次的香港普通法司法系统如何解释和应用成文法法律的问题。
基於香港国安法的法律属性,香港法庭并不适合以普通法的方法来进行解释,而是应该引用成文法系的方法。加之“一国两制亅下的内地和特区关係是一种新创举,因而无法照搬过去香港和其他法域的做法。这样的新需求,十分依赖内地和香港法院互动,在司法的解释上,共同推进法律的应用创新。
香港特区政府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