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议论风生/美英无权干涉香港维护国安立法\陈凯文

2024-03-19 04:02:54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美英当局便一直以各种似是而非的名义,对香港特区事务指手画脚。以特区政府近日开展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为例,英国外相卡梅伦早前发表声明,宣称立法并未履行《联合声明》的义务,对香港市民行的权利和自由产生“负面影响”,要求特区政府重新考虑相关条文云云。

  明眼人都能看到,卡梅伦之言根本是贼喊捉贼。首先,纵观整部《联合声明》,英方除了在过渡期间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及透过参与附件二成立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外,条款并没授予英方可在香港回归后,以任何身份和方式,参与或干涉香港特区内部的事务,更没有所谓的“监察权”。卡梅伦以《联合声明》有否被“履行”的名义,意图干预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此举才是违反《联合声明》。

  卡梅伦宣称《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未有履行《联合声明》的义务,此说更是颠倒黑白。事实上,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23条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才是在履行《联合声明》的义务。中方在联合声明第三(十二)款述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

  换言之,基本法正是中方为了履行《联合声明》所提及的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当中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文,是该法自1990年4月4日通过时已存在的,英方不可能不知悉。是故,香港特区履行宪制责任展开维护国安立法工作,英方凭什么反对?

  卡梅伦宣称立法未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未有维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根本是在混淆视听。事实上,《公约》在保障各项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同时,准予缔约方可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以及维护他人权利或名誉之必要,而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

  换言之,不论《联合声明》、基本法还是《公约》所订明的权利和自由,是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为前提。

  偷换概念图误导公众

  所谓“国家秘密”、“境外势力”和“境外干预”定义模糊亦非事实。草案早已作了清楚列明。况且,秘密文件通常会有划分密级的标示,一般市民难以接触得到。至于“境外势力”,草案亦有明确定义,当中包括:指明外国政府、境外地区或地方的当局、在境外的政党、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国际组织,或任何以上所述政府、当局、政党或组织的关联实体,或上述所述政府、当局、政党、组织或实体的关联个人。“境外干预”方面,草案列举出五大项干预效果。

  由此可见,一般非政治性的境外组织、学术团体,或者外资企业,根本不会出现所谓误堕法网的情况。卡梅伦指上述法律用词概念模糊,并以此讹称香港居民的自由和权利将会受损,未有履行《联合声明》,意图阻止特区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非但是意图干预香港事务,有违国际法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其论点更是站不住脚,不过是为了误导不明真相的民众而已。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