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签署中英联合声明至今已至40周年,回望香港从平稳过渡、顺利回归的历程,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近年来,英国联合美西方盟友指控中国颁布香港国安法、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等行为,违反了香港的自治权、人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以“不民主”的幌子指责中国违反了联合声明中第三条及附件一的国际承诺。
1997年香港回归后,中国一直恪守联合声明的承诺,严格履行联合声明的内容,依据基本法落实“一国两制”方针,而英国的指控却是于理无据、于法不合,其错误言论引起国际社会及舆论界对中国产生严重误解,对“一国两制”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以下我将针对其指控逻辑逐一予以回应:
首先,联合声明中所具有的是“国际法约束力”,而非“国内法约束力”。联合声明的“国际法约束力”只能约束中英双方履行、实施联合声明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中英双方为履行联合声明条款而采取的属于各自国内法律规定的转化程序和执法作为,例如:英国对联合声明中第二条的承诺内容为,英国需要在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至于英国交还香港需要经过国内的法律程序,则是英国的内部事务,中国无从置喙。
英国无任何权力干涉中国内政
同理,在中英谈判期间,英国也承认中国主张的执行对港十二条方针政策是中国内政行为,不由英国批准。而且,联合声明中第三条与附件一属于“中国单方声明”,即是中国单方承诺了将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以基本法规定,并保持50年不变。纵观基本法实施至今,中国并无对基本法关于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的正文内容作出删除或修改,基本法的附件修改也不违反正文与联合声明的内容。
其次,联合声明属于国际条约,英国和中国均需通过转化为国内法以履行联合声明,而转化为国内法的法律程序行为属于一国内政,对方无权干涉。联合声明的内容具有原则性、宣示性、抽象简要性,无论在中国或英国执行与适用时均需采用转化式方法。两国履行联合声明都需要通过各自立法机关制定更为具体和可实施性的国内法予以执行和适用。英国《1985年香港法》也是通过国内立法转化适用联合声明的,其履行的转化法律程序中国从未予以干涉。而中国政府制定的基本法属一国的宪制性文件,内容要保持长期性、稳定性、具体详细可操作性,中国须通过制定详细的基本法内容及相关香港本地法例等程序转化适用联合声明,而该行为属于中国内政,只要中国对港基本方针政策保持50年不变,英国对中国基本法执法与转化适用行为理当不得横加干预。
再者,联合声明中无任何条款规定,英国以及其他国家享有监督中国履行联合声明的权利。英国指控时是以共同签署方身份主张对中国实施联合声明的监督权,并试图以“合同”性质诱导普通民众予以造势,将不合理的责任、承诺转接给中国,让普通民众认为英国作为“合同”的当事方自然有权监督中国履行“合同”。
但实际上,无论从联合声明的实际文本以及英国自身预想中都无权行使监督行为。而联合声明第三条与附件一中对维持香港与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经济联系,香港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单独保持经济文化关系的规定,也并不能构成其他国家在香港行使“监督”的权力,其他国家更不能以此干涉中国对香港实行什么制度。
如上所言,英国的指控是故意将中国正常实施内政的行为扭曲为不履行国际承诺,并通过大范围的传播制造舆论及恐慌心理,阻碍“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实施。
增进外界理解认同“一国两制”
为免让英国指控的论述与做法在国际社会形成惯例、习非成是,需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对话,提升中国对联合声明履约行为的论述方式与宣传技巧,有理有据有节强硬反驳才是中国在联合声明的话语权争夺战和舆论战的正面应对之策。
一是建议在联合声明签署的40周年之机,相关部门可组织出版官方性、多语种的联合声明白皮书,对比联合声明的规定、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实施情况,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解释联合声明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是建议组织专项研讨会、论坛等让各界学者、政界人士参与联合声明的议题讨论,接纳多方观点,同步多元化宣传地向公众说明中国严格按照联合声明内容实施“一国两制”的正面道理。
联合声明话语权战是一场世界性的、全方位的、系统的,其中结合了历史与现实、法律与政治等多重领域。中国在面对不利的舆论环境,与国际社会搭起沟通与对话的桥梁是全面、准确地宣传中国严格履行联合声明的正面形象,增进外界对“一国两制”的理解与认同的主要方式。通过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向世界展现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保持的独特地位和优势,保障“一国两制”实践的持续推进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北京市政协委员、特首政策组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