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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香江/烈显伦直指要害 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屠海鸣

2020-12-24 04:23:3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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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近日接受电视节目《清心直说》访问时,批评法庭将个人权利凌驾社会利益,指香港司法机关文化过去二十多年来完全是误入歧途,判决不是对準真正重点,而是着眼於律师的论点,司法机关文化应该进行改革,并从最高层开始,令其重新恢复普通法的精神,并指法官有份助长去年抗议事件。作为深谙司法机关内情、在香港司法界德高望重的前常任法官,烈显伦敢於直言,直指要害,所言振聋发聩,发人深省!

  就在昨日,因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黎智英,竟然获批准保释!众所周知,过去半年来香港出现大量“弃保潜逃”的个案,都是源於法庭的“纵容”;而黎智英涉嫌多项罪名,被指存在明显的潜逃风险,主审法官居然做出这样的决定,实在令人诧异!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35条,律政司据理力争,继续上诉要求在等候上诉期间先继续还押被告;然而,法官拒绝律政司申请,多案缠身的黎智英竟然即时获准保释。

  法官岂能被律师牵着鼻子走?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义的最后堡垒,若法院作出的裁决有失公允,则法治精神蕩然无存,社会将陷於混乱。种种现象表明,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烈显伦指出,香港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是对準真正重点,而是着眼於律师的论点,他又指出“其中许多论点相当可笑,但法官觉得有责任要考虑那些论点并为没有充分考虑而道歉,其实他们的专业责任是审理双方自己呈交的材料,而不是所谓的律师论点,那不是法院的职能。法院不是做考官,给考卷评分。”

  事实正如烈显伦所言,某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摆错了“姿势”,不是将自己置於居中的位置,理性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而是把身子侧向了辩护席,过於看重被告及代理律师的各种奇谈怪论。

  在去年“修例风波”中,被检控的暴力违法人士个个都将自己包装成“人权卫士”“民主鬥士”,大呼自己“爱香港”“为了香港的未来”。一些法官竟然被这些人“满腔热血”感动,甘愿充当政治立场的“裁判官”,只要辩护词写得煽情、有文采,就会受到法官的青睐;於是,不该轻判的最终轻判,不该保释的最终保释。甚至有法官当庭讚誉暴力犯罪的被告“爱惜香港”,“优秀嘅细路”,是“有抱负、有理想的年轻人”,令人瞠目结舌!而被轻判的被告,对法律毫无敬畏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毫无悔意;获准保释的嫌犯,更有不少人弃保潜逃。试问:这难道不是打了主审法官的脸吗?

  基本法赋予香港“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判案不受任何干涉,这是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也源於此;但某些法官不珍惜这些,甘愿被律师牵着鼻子走,如此“放低身段”,并非“开明”的表现,实属对法治精神的不尊,对法律的不忠,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司法机关的这种文化确实十分荒谬!

  再以黎智英昨日获保释为例,黎智英的律师称,愿意留在寓所,不使用社交媒体,不做相关评论,并以电子仪器监控其动向,主审法官竟然批准了黎智英的保释请求。但黎智英是反中乱港的“总舵主”,他和外国势力过从甚密,俗话说“狡兔三窟”,谁能知晓黎智英还有什麼秘密通道?谁能保证黎智英不会弃保潜逃?对这样一个多案在身的人,怎能轻易相信代理律师的承诺?

  法院岂能避重就轻?

  烈显伦指出,终审法院曾严厉批评香港法院的作风,“第一是强调案件不需繁複分析,因案件着眼於法例裏的几个字眼;第二是律师引用专家的意见法庭而又受理,导致他所谓的艰涩争论;第三是法例本身的立法历史根本无关宏旨;第四是法庭依赖所谓的专家是误导;第五是用标籤转移了注意力,忽略了被告的想法,那才是要分析的重点。”

  烈显伦所指以上五点,可谓句句在理,字字戳心。平心而论,“修例风波”期间的暴力违法案件,案情十分简单,其中并非暗藏着“三十六计”。暴力就是暴力,违法就是违法,就连普通市民都看的清清楚楚,但到了法庭上,法官把大量精力放在了律师列举的“专家意见”上,作出的判词艰涩难懂;当公众质疑有嫌犯被轻判时,某些司法人员又高高在上,嘲笑市民不懂法律。而一些被告一旦贴上“学生”“年轻人”“爱香港”的标籤,似乎就拥有了“免罪金牌”,法官对这类被告总是轻轻放过。

  任何法官审理案件,都必须以法例裏的几个字眼作为依据,岂能以“法例本身的立法历史”、被告身上的“标籤”、专家的艰涩解读作为主要依据判案?如此避重就轻、捨本求末,是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不足?还是有意所为?相信这类案例积少成多、积非成是,公众已经看得明明白白。

  滥用基本法岂能容忍?

  烈显伦表示,他对事不对人,所针对的是三方面:“第一,律师滥用基本法而法庭又容忍;第二,滥用公法程序,尤其是反覆行政区定的程序;第三,许多法庭判决失了焦点。”

  世界上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的。基本法赋予香港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这些权力并非没有边界。“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受干涉,司法人员判案不受法律追究。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明白:必须依法判案,不能僭越权力,不能违反公法程序。

  以往,香港出现过司法人员僭越中央权力的情形,在审理“修例风波”期间的案件中,又出现法庭容忍律师滥用基本法的情形。比如,有律师认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遊行、集会、示威的权利,却闭口不谈被告参与的是“未经批准的遊行集会”,或在遊行集会中有暴力行为;有主审法官竟然容忍其断章取义、曲意解读。又比如,有律师称被告的言行并未违反基本法,但被告宣示的政治口号明显煽动分裂国家。如此事例,屡屡出现。

  如何理解基本法?某些法官表现得非常迟钝,经常掉入某些律师设置的“逻辑陷阱”,提不出有力的反驳观点。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宪制地位,堂堂法官难道可以对基本法一知半解吗?难道可以任凭律师滥用基本法而束手无策吗?

  烈显伦的批评,如同重槌击鼓,司法机关应该警醒了!司法改革是时候了!

  (本文作者为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

  註:《大公报》独家发表,如有转载,请註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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