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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国有金融资本 增强服务实体经济

2018-07-19 03:17: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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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国务院发布《关於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国有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如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了思路

国务院本月发布《关於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这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副总经理、首席研究员周昆平
 
明晰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
 
《意见》将国有金融机构劃分为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处於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等四类:第一类主要是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和农发行等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类主要是主要的交易所、清算登记公司等基础设施类机构;第三类主要是行业排名靠前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属於国有金融资本,要“保持必要控制力”的範畴,分别由国家独资或全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或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第四类主要是处於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不要求控股,可以仅参股。
 
目前国有金融资本较大的还是银行业,因此,未来国有金融资本的布局将有所侧重。随着直接融资的大力发展以及国内金融行业加大对外开放的大趋势,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体系内的地位上升,国有金融资本将边际上在非银金融机构方面加大布局。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分布,实现国家金融的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统一,实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均衡发展。
 
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意见》第一次明确国务院、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由於相当长一段时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存在责权利不明、授权不清,导致配置效率不高、体制机制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也就是说,未来凭藉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都要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未来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不仅来自於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还包括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这有利於釐清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权责,更好地发挥金融体制改革的协同效应。
 
国有资本非金融企划清界线
 
《意见》对国有金融机构参与非金融企业有明确规定:“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规範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藉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同时,《意见》也对非金融企业参与金融机构也进行了规範:“规範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範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近年来,中国非金融企业与大型金融机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十分明显,这些企业参股、控股持牌金融机构或自己申请金融牌照以及金融机构参股非金融企业的情况也十分普遍,许多企业纷纷成立金融控股集团、金融服务集团,实行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模式,同时这些企业的金融业务与自身产业相互结合,实行产融结合的发展模式,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放大了金融风险。
 
《意见》的意图就是要防止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之间交叉蔓延,对於金融综合经营的各项金融业务要实现风险隔离,严防关联交易比例过高、产融结合的槓杆水平过高等问题。未来将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藉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严格限制和规範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因此,国有金融资本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关业务需要进行调整,企业专注於自己的主业。金融机构应该重新审视并深度思考国际金融经济大形势、国内金融监管政策新要求、区域经济发展新需求、实体经济迫切所需新服务等重大战略课题,主动构建基於自身独特竞争优势的未来发展战略,专注於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及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总之,《意见》为国有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思路。国有金融机构应该按《意见》要求,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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