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中国 > 正文

外商银保放宽准入 允设独资行

2019-10-16 04:24:20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此次修例对中小外资银行特别是香港银行保险业是利好机会\资料图片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中国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5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此次修改,取消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年限、股比、规模等限制,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设立独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银定存门槛减半至50万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于2001年,曾在2016年进行修改,此次再次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限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等。

2006年制定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则是时隔五年后第二次修改,此次对外资银行股东、吸收存款、人民币业务、资金运营等方面均放宽限制。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较此前门槛100万元人民币有所降低。

刘福寿介绍,设外资银行以及设外国银行分行的条件获放宽;外国银行可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此外,还放宽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等。

中外资许可条件基本一致

刘福寿表示,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此外,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分别为1.64%和6.36%。

专家:港资机构享北上发展机会

记者海岩北京报道:国务院修改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内地金融业继续加速对外开放。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曾刚向大公报表示,这彰显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心。

今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加速开放。曾刚认为,在中美贸易摩擦、国内经济调整等背景下,中国坚定金融对外开放,加快落实金融开放政策,既提升自身金融业和经济实力,也为全球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红利提供新的机遇。

外企过境利本港市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5日表示,此次修改对香港银行保险业是利好机会。曾刚指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连接内地与国际市场的桥梁,随着内地为外资来华投资银行业和保险业松绑,海外一些金融机构加速进入中国,这些机构可能把公司设在香港,不仅将繁荣香港本地金融市场,也为香港本地机构北上展业提供更多机会。

曾刚指出,最新修改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与去年10月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外资银行主要在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迎来松绑,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境外银行来内地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条例新增支持境外银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将利于外资行开拓非利差收入渠道,增加外资行的收入来源。

另外,新条例降低外资行吸收存款的难度,过去外资因吸收存款的限制及网点经济规模难以做大,导致资金成本相对高,新措施有利于增加外资行的竞争力。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