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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宪制新秩序以宪法为核心

2018-07-16 0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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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王振民指出,凡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宪法的有关规定自动适用於香港

  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前日出席第三届“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研究会时表示,凡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宪法的有关规定就自动适用香港,把基本法孤立於国家宪法,是对“一国两制”的误解和扭曲。对於有反对派人士认为王振民的言论与高度自治有牴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国家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和源,王振民的说法是正本清源,釐清了国家宪法和基本法的关係,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大公报记者 朱晋科(文) 黄洋港(图)

  王振民前日在会上以“香港新宪制带来的变化”作主旨演讲,指香港的宪制新秩序是以国家宪法为基础和核心,以基本法为补充,“基本法不取代宪法,更没有凌驾於宪法”,凡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宪法的有关规定自动适用於香港。他强调,“把基本法孤立於宪法,甚至把基本法打造成独立於国家宪法的香港宪法,都是对‘一国两制’的误解和扭曲”,任何人试图切割基本法和宪法的关係,都是自欺欺人。

  人大决定完善基本法发展

  王振民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5年以来,对香港共作出33个“决定”,包括最近对“一地两检”的决定,虽然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对香港有宪制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释法均完善香港基本法的发展。王振民又指,香港可有独立的法治和司法制度,但不能有独立的宪制秩序,否则就变成“两国两制”,而历次政改争议的本质,正是香港是否可以有独立的宪政制度。

  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昨日回应时,质疑王振民发表有关言论是源於“一地两检”被本港法律界人士批评为违宪,因此要使用强硬的措辞,刻意维护《宪法》的地位,李柱铭又指,基本法表明本港拥有高度自治权,本地法院会就“一地两检”相关的诉讼作出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应该透过释法代替法官判案。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表示,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有些规定基本法无写,但宪法有写并适用於香港,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它所作的决定对香港有法律效力。宋小莊亦指出法律“效力”和“适用”之前的区别,例如“一国两制”下,有些宪法条文并没有在特区适用,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特区要尊重该法的法律效力,不得攻击该项宪法规定的制度。

  大状撑王振民说法正本清源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很多人以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这是错误的理解,因为香港的宪制是由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他续指,基本法来源於宪法,如果基本法对某些问题并无规定,即出现所谓的“法律真空”,就要按照宪法的规定。

  执业大律师、亚太联盟总商会总法律顾问丁煌表示,王振民只是在国家的层面,重申宪法在宪制上的最高地位,认为反对派对“一地两检”由始至终的攻击与阻挠,在宪制的层面上,已扭曲了“宪法”为上位法,“基本法”为下位法这最基本的宪制。他强调,宪法是中国最高的法律,需要去维护,如果不严明纠正,让错误的解释无限地伸延,将会对宪法的权威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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