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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抹黑“国家安全”是“大陆定义” 林郑:对“港独”决不含糊

2018-07-26 03:16:20大公报 作者:栗时生 文轩 陈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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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保安局正考虑引用《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

大公报讯 保安局拟引用《社团条例》有关“国家安全”的条文取缔“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支联会李卓人等反对派抹黑所谓“国家安全”是“大陆定义”,政府可把“红线”不断延伸。但记者翻查临时立法会纪录发现,《社团条例》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其实是采纳自联合国刊物,完全符合反对派经常挂在嘴边的“国际标准”,当年绝大部分临立会议员均认同有关定义;而当年提出修订的临立会议员陈财喜接受《大公报》访问时亦表明支持保安局做法。

《社团条例》把“国家安全”明确定义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但部分包庇纵容“港独”的乱港派人士,反对政府引用有关条文禁止“民族党”运作,声称“国家安全”的定义模糊,质疑法例会被滥用。支联会李卓人更散播歪理,称该“国家安全”定义“唔系用香港人定义,而系大陆定义,佢话乜嘢系国家安全都得”,当局可以将“红线拉到无限阔”云云。

获临立会支持修订

1997年回归前,候任特首办在修订《社团条例》时引入“国家安全”的条文。记者翻查临时立法会纪录发现,当局曾就修订《社团条例》的建议徵询公众意见,并多次声明有关修订是建基於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上,力求在“公民自由”及“社会秩序”之间取得平衡。

时任候任特首办政策统筹局局长孙明扬在临立会会议上指,《社团条例》对“国家安全”的定义,“采纳自联合国於1990年出版名为《法律下的个人自由》的刊物”;法案委员会亦查核过,条例草案的字眼和内容,是参考美国联邦刑事法第115章“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第2386条“特定组织登记”。

绝大部分临立会议员均支持当局提出的“国家安全”定义,有个别议员如陈财喜就提出修订,希望将“国家安全”局限为免受外来武力干预或威吓。孙明扬当时回应说,“对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独立自主构成的威胁不一定出於武力”,法案通过後,候任特首办会向警务处处长发出行政指引,“载明‘国家安全’考虑因素的应用,必须与民主社会的要求一致。”

前议员支持禁“民族党”运作

前临立会议员、现任中西区议员陈财喜接受《大公报》访问时说,现时与21年前的情况很不同,当年并无“港独”思潮,他支持政府首次引用《社团条例》有关条文,禁止“民族党”运作,“预防‘港独’壮大是正确的方向。”他续指,“民族党”不只是言论上鼓吹“港独”,还有组织和行动,“即使未放炸弹,未革命,但已经有好危险的情况。”他又指,任何地方都有国家安全条例,香港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维护国家安全,因此他不同意有些人声称不需要再为23条立法,“23条还23条,现有法例可以对付‘港独’,为什麽不用呢?”

保安局正考虑引用《社团条例》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表示,她和特区政府对“港独”问题的立场非常坚定,态度绝不含糊,强调任何鼓吹“港独”的言行都不能容忍,并一定会受到遏制。本港政界人士亦纷纷指出,“民族党”企图分裂国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理应被依法取缔。

特首:对“港独”态度决不含糊

林郑月娥昨会见传媒时表示,由於“民族党”的个案已进入法律程序,不适宜作出评论,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已给有关团体21天作书面申述,她肯定李家超会按收到的书面申述、法律依据及搜集到的证据作出决定。而有关团体若对有关决定不满亦有上诉机制,包括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

林郑月娥重申,特区政府和她对於“港独”问题的立场非常坚定,态度亦绝不含糊,强调要在香港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原则,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领土完整,“任何鼓吹‘港独’的言行都不能容忍,一定会受到遏制。”她亦表明,香港是一个非常重视法治的社会,当局一定会依法办事。

唐英年:“民族党”违《社团条例》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邓炳强亦重申,警方有法定职责执行职务,对任何人可能违法行为或违反任何法例,中立地按照法律和根据实际情况搜集相关证据,今次是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1A,保安局已发信予该团体二十一日申述期限,为免影响该团体申述,现阶段不评论个案。被问到警方现时有否对其他组织展开调查搜证,他并没有正面回应。

本港政界人士亦纷纷支持政府依法取缔“民族党”。全国政协常委唐英年表示,“香港民族党”违反《社团条例》的条款,全力支持政府依法施政,禁止“民族党”运作。

身为律师的全国政协委员简松年指出,“民族党”成立之初便公开宣称要建立“香港共和国”,已明显违反了《社团条例》,应被即时取缔,如今算是“迟来的春天”。他认为,若不取缔“民族党”,只会令“港独”团体日益猖獗,久而久之,则会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危害国家安全。对於反对派称《社团条例》只是针对黑社会,他驳斥说,该条例的原意虽是如此,但回归後经过修订,已囊括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他又言,“民族党”企图分裂国家,危害性比黑社会要大得多。

社团条例问与答

问:临立会还原《社团条例》恶法?

答:此观念完全错误。《中英联合声明》清楚说明“现行法律基本不变”,基本法亦容许香港的原有法律在不抵触基本法的情形下,采用为香港特区的法律。但1992年港英政府修订《社团条例》,将社团必须申请注册改为通知即可,还删除了政治团体不可与外国政治组织连系的限制,抵触基本法。特区实际上是为《社团条例》重新立法,并无将92年前的法例还原。

问:《社团条例》有关“国家安全”的定义是“大陆定义”?

答:不是。把“国家安全”界定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这个定义采纳自联合国於1990年出版名为《法律下的个人自由》的刊物。“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各词的释义,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作出的释义相同。

问:《社团条例》较英美国家更严厉?

答:不是,是符合“国际标准”。《社团条例》的字眼和内容,是参考美国联邦刑事法第115章“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第2386条“特定组织登记”。在英国,政府为了约束北爱分离主义者的行动,制定了很多严苛的条例,包括警方可以禁止这方面的游行集会、搜查有关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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