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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乐士:暴徒须严惩 年轻非犯法藉口

2019-10-25 04:23:2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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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讯】前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江乐士(图)日前于《南华早报》撰文,呼吁香港法院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暴力示威者,做出更严厉的判刑,以达到“惩罚”与“震慑”的目的。江乐士表示,必须让暴徒知道,年轻不是违法藉口,连日来的袭警、破坏行为早已突破普通犯罪,而是向全社会宣战,认为必须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严。

江乐士指出,2011年8月英国多座城市出现暴乱,共造成5人死亡、16名平民与189名警察受伤,当年英国警方逮捕超过1000人,当中绝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均被处以严苛的刑罚。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形容,上述的暴乱行为“令人震惊”、“完全不可原谅”,首席法官直言:“必须通过实施严厉的量刑来实现惩罚与威慑。”正因如此,江乐士深信,这种量刑方式在整个普通法系世界都得到认可;他解释,如果有人做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与肆意暴力的行为,这些人就必须面临与之相应的惩罚,而年轻或良好前科往往不能掩盖其犯罪的事实。

指暴徒“向全社会宣战”

江乐士又指出,近日在香港,那些向警察捅刀与投掷汽油弹、开设炸弹工厂、破坏港铁站、攻击市民、破坏商铺的人“已经向全社会宣战”,因此必须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严。

对于上述行为,江乐士说,有些天真或不怀好意的辩护者,往往表现出同情甚至钦佩。他提醒违法者及辩护者,政治相关暴力,似其他种类暴力更为可恶,若涉及恐怖主义活动,事情则会变得更糟。

他特别提到,任何向警局纵火、制造高能炸药或者试图令火车脱轨的人,都不能被以普通罪犯对待,因为一个文明社会的法院有明确的责任宣示,即使是对年轻犯人来说,这类行为也是不可接受。

江乐士指出,根据现行香港法例,16岁以下的犯人,即使是干犯严重罪行,均可以获得轻判,但他认为,16至18岁的人不应该得到法院怜悯,因为考虑到香港自6月以来上演的极端暴力事件,绝大部分当事人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全部代价,他说:“社会必须得到保护,也就是说,对于严重犯罪,法官在量刑时有责任兼顾惩罚当事人与威慑他人的效应。”

他在文章最后呼吁,律政司与法院必须加快起诉的准备、优先审理,避免出现类似2014年“占中”事件中,部分个案要数年才被起诉的情况:“法院必须通过开出最严厉的量刑来宣示,他们对席卷香港的暴力持深恶痛绝立场。只有这样才能向当事人发出信号,他们的时候到了,仇恨、伤害与破坏没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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