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新闻 > 港闻 > 正文

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烈显伦:“揽炒十步”触犯颠覆罪所有要素

2021-01-28 04:23:26大公报 作者:海芯葆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图:烈显伦强调,“揽炒十步”触犯香港国安法中颠覆罪的所有要素。

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烈显伦昨日在报章撰文,强调“35+初选”歹毒之处在于实现“揽炒十步”计划,而“揽炒十步”的目标是利用他们作为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制造混乱。有关计划违反香港国安法有关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所有要素。如果尽力当选是为了严重破坏并推翻政府,就不算履行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而是利用基本法作为伪装,来进行颠覆活动。

烈显伦提到,“揽炒十步”的设想就是揽炒派当选之后,否决所有议案,令特首解散立法会。立法会重选,阴谋者再次否决所有议案,迫使特首辞职。这是揽炒派揽炒的形式。

他认为,有关计划目前还没有事实被确认,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所有要素。相关条文规定如下:“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基本法列明保持繁荣稳定

烈显伦引述民主党主席早前的诡辩,“在立法会议员履行《基本法》规定的职责时,本就可以否决预算案”,烈显伦形容这个讲法是“企图正当化他们的行为”。他强调,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议价能力双方签署的。基本法是一个活的宪法性文件,应通过一种扩张的、不拘泥的方式进行解释。基本法序言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烈显伦认为,立法会是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授予立法会议员的权力,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必须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必须保持特区繁荣稳定。如果立法会议员尽力当选的本质是为了严重破坏并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规定的宪制责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为伪装,来进行颠覆活动。

相关内容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