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英国的殖民史,大家将不难发现,殖民地政府撤出前会埋下计时炸弹,扶植当地分离主义势力;撤出後继续指手画脚,意图干预当地政治,是英帝国主义者的惯技。是故,当旺角暴乱主犯梁天琦被判囚後,彭定康挟着“末代港督”身份说三道四,批评香港现行的《公安条例》,意图把梁天琦判囚包装成“政治检控”,实属意料中事。
然而,彭定康近日再次撰文,声称自己不是批评法官判决,又声称《公安条例》引入香港後,“不记得港英政府有动用过《公安条例》”,以及他曾在九十年代中期改革《公安条例》以符合所谓的“国际标準”,便是赤裸裸的砌词狡辩,睁开眼说瞎话,意图蒙骗不明真相的港人,藉此挑动他们的不满情绪,实在不得不反驳之。
首先,彭定康强调自己不是评论梁天琦案,而是批评香港现行的《公安条例》。即使假定《公安条例》存在彭定康所指出的问题,但香港回归二十一年,他为何早不批评,迟不批评,偏偏要在梁天琦被判囚之後,才跳出来批评《公安条例》?相信任何一个不带政治偏见的人,都不难看出彭定康发言居心何在。
其次,彭定康声称《公安条例》引入香港後,港英政府未曾有动用该条法例,这是撒谎。话说彭定康仍是港督的1992年,陶君行及蔡耀昌带领多名学生,在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出的警戒线集结,继而衝击警方防线,多名警察受伤,事後二人被控违反《公安条例》第18(1)条“非法集结”罪成(案件编号:HCMA945/1993)。彭定康是否患了失忆症,才会忘记他管治香港期间,也曾引用他所批评的“非法集结”罪?
其三,彭定康一再重提自己曾在九十年代中期改革《公安条例》,而相关修订在回归後废除。然而,他所提出的《1995年公安(修订)条例》,只是加入了30人以下的集会可豁免申请、由7天前向警方申请的集会牌照,改为通知警方,警方若反对集会,必须在集会举行前48小时通知主办单位。彭定康近日所批评的“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非法集结”,以及梁天琦触犯的“暴动罪”,彭定康从没提出修订。
最後不得不说,根据《基本法》第8条、第11条和第160条,任何不牴触《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均在回归後予以保留。彭定康当年提出的《公安条例》修订,虽在回归後有所修改,但实际上只是引入了“不反对通知书”制度,即是警方收到集会遊行的意向通知後,必须在集会举行前48小时内,通知主办单位是否反对遊行。
换句话说,彭定康提到的“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和“非法集结”,本来便是港英政府制订的产物,他也不曾作出任何修订。事实上,不论早前的黄之锋非法集结案,还是梁天琦暴动案,法院判决他们罪成之时,都有引用英国的案例。法官在解释两条法例的字眼时,亦是依照英国案例上的定义。彭定康如今为了帮“港独”分子说话,竟然批评英国人留下来的《公安条例》和案例,岂不是变相打自己老家的脸吗?
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