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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认违反“禁蒙面法”等两罪

2021-01-30 04:23:3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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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前“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侮辱国旗被判囚的古思尧,同被控於前年10月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黄之锋另被控违反“禁蒙面法”。案件2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再讯,黄之锋承认两项控罪。

  首项控罪指,黄之锋和古思尧於2019年10月5日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一个违反《公安条例》和未经批准公众遊行。

  第二项控罪指,黄之锋於2019年10月5日在金鐘道身处未经批准集结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个挂耳式口罩。

  控方指,在特区政府刊宪宣布实施“禁蒙面法”生效,有示威者於10月5日发起并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下午近三时,黄之锋戴着一个黑色口罩,连同其他示威者沿轩尼诗道的行车道前进。其间他曾应一名外国记者的要求合照,并接受传媒访问,发表反对“禁蒙面法”的言论。

  控方指,黄之锋有三项类似案底,将在2021年8月出狱。黄之锋的求情及判刑,将押后至古思尧一案审结后才处理;而古思尧一案暂定在3月23日开审,预计审期两天。二人各自因组织包围警总示威及侮辱国旗罪正在服刑,故候审及候判期间须继续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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