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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度自治权源于中央授权

2021-07-06 04:23:3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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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博士(左下)和律政司署理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右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主任雷建斌(左上)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兼教授熊秋红(右上)透过视像就“《香港国安法》条文研读─程序法”进行分享和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律政司署理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兼教授熊秋红,围绕香港国安法中的程序法部分进行探讨。

  雷建斌强调,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国安法第一条列明,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为立法目的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信任。而根据宪法规定,香港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性区域,虽高度自治,但自治权源于中央授权。因此,特区作为地方政府亦拥有维护国家安全相应的宪制责任。

  国安案审理属司法机构范围

  杨美琪表示,国安案件的排期,以及委派哪位指定法官负责审理等,都由相关级别的法院决定,全属司法机构职责范围。她强调法官会遵守司法誓言、依法履职,不会因为行政长官有权指定若干法官而干扰到法官审判。她还指出,国安案件中的控方,会维护及保障被告得到公平审讯的权利。对于涉国安法案件不设陪审团,她引述上诉法庭指出,陪审团审讯并非刑事司法程序中唯一可达至公平的方式,亦不是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关公平审讯规定不可或缺的元素。

  熊秋红认为,国安法中订明,立案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这体现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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