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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终极裁决 丁屋政策合法合宪

2021-11-06 04:26:37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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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终审法院昨日裁定丁屋政策属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

  “长洲覆核狂”郭卓坚就丁权案缠讼六年,两度上诉,终审法院昨日一致驳回其上诉,裁定整个丁屋政策,包括免费建屋牌照、私人协约和商讨换地方式都属合宪。丁屋政策是通过行政酌情权加以落实,相关权益建基于公法之上,丁屋申请人申请行使行政酌情权,属基本法第40条中“权益”一词的范围之内。特区政府和乡议局主席刘业强欢迎裁决。\大公报记者 海芯葆

  基本法第40条订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2015年,郭卓坚和吕智恒挑战丁权,原讼法庭2019年四月裁定私人协约方式和换地方式申请批建丁屋,不属“传统”权益,法庭裁定这两个方式违宪,只有申领免费建屋牌照合宪。今年初,上诉法庭裁定整个丁屋政策包括上述三种方式都属合宪。郭卓坚于是上诉至终审法院。

  “权益”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

  终审法院昨日的判词指出,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条法规以及基本法隐含但清楚的认可,但欠缺成文法的基础。由于丁屋政策是通过行政酌情权加以落实,相关权益是完全建基于公法之上,丁屋申请人拥有获得地政总署,按照现行政策声明中所订定的准则,合法行使其酌情权处理其申请的权利。

  终审法院认为,基本法第40条“合法”一词的定义,是指地政总署行使审批丁屋酌情权,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这种酌情权被合法行使,申请人在丁屋政策下相关权益便属合法。这不是指在基本法第25条、第39条及《人权法案》第22条所禁止的歧视不存在,有关反歧视条文在原居民权益这项特殊议题上的应用,被基本法第40条排除在外。

  对“传统”的定义,终审法院认为上诉法庭作出正确裁定,其意义应参考1990年四月时的状况,一项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权益毋须追溯至1898年之前。传统概念,并不隐含追溯的意味,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诠释与基本法第40条的目的并不一致。依循延续性原则,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后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资格这一事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继承之体制的一部分。

  刘业强促加快丁屋审批

  发展局表示,政府会根据小型屋宇政策,如常接收及处理小型屋宇申请,并继续在处理申请的过程充分考虑不同因素。刘业强促请政府继续履行宪制责任,落实基本法第40条对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的保障,理顺丁权政策,善用土地资源。他同时要求地政总署加快丁屋审批的进度,指目前积压超过一万宗个案,但当局的审批速度由10年前,每年平均批出800至1000宗,近年减至200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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