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报电子版
首页 > 评论 > 大公评论 > 正文

以法论事/全方位善用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顾敏康

2023-07-06 04:03:00大公报
字号
放大
标准
分享

  香港警方国安处6月3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及高级警司洪毅向媒体披露:国安处注意到反中乱港分子在海外继续作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香港国安法具有域外执法效力,因此警方早前已向法庭申请拘捕令,通缉8名人士,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凤仪、郭荣铿、许智峯、蒙兆达、刘祖廸、罗冠聪。他们干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鼓吹制裁香港、特区官员、法官和检控人员,破坏行之有效、不受干预地行使司法权的情况、为外国出谋献策打击香港金融制度甚至金融中心的地位。警方现每人悬红各100万元,根据警方发出的悬赏通告,赏格有效期为7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

  笔者认为,这是实施香港国安法“域外效力”的重要体现,值得支持。必须指出的是,国安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止暴制乱,保障香港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环境,以及推动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是香港实现由乱到治、重返正轨的重大转折,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国安法不仅要治理内部危害国安的行为,而且必须对在香港已经实施危害国安行为且潜逃其他国家的人,或者在域外危害国安的行为人具有管辖效力,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域外效力”。

  效力范围符合国际标准

  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特定国家国内法律产生的效力及于领域之外,包括他国领域、公海和公共空间,即特定国家的国内法律在他国领域、公海和公共空间之中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的作用力以及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之总和。

  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效力范围内容符合国际做法:第三十六条是属地管辖;第三十七条是属人管辖;第三十八条是保护管辖。后两条具有“域外效力”作用。也就是说,即使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区以外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即使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区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因此,发挥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是依法有效执法的重要表现,警方完全有必要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

  同时,也应该看到,香港国安法出台以后,美国、加拿大、英国、澳洲、新西兰等“五眼联盟”国家纷纷宣布“终止与香港的引渡条约”,这种做法显然粗暴干涉了我国内政,也破坏了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合作的相互信任,更为刑事罪犯提供了“避风港”。尽管如此,西方国家的这种做法只能影响国安法的部分“域外效力”。香港国安法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继续发挥“域外效力”。

  首先,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域外实施违反香港国安法的行为,其一旦回港必然要受到法律追究。今年6月15日,警方国安处正式落案起诉一名23岁女子“作出一项或多项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成为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以来首宗引用“域外效力”的案件。据媒体披露该名在日本留学的女子,被控于2018年9月7日至今年3月8日期间,多次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上发布关于“港独”、极具煽动意图的帖文及照片,其中包括一些煽动他人引起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憎恨的内容及鼓吹“港独”等字句。

  可冻结充公疑犯的资产

  其次,虽然“五眼联盟”国家宣布“终止与香港的引渡条约”,但香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有效的引渡条约,只要在“五眼联盟”国家的逃犯进入与香港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或地区,香港仍然有机会将这些逃犯引渡回香港审理。因此,根据香港国安法通缉域外或潜逃域外的犯罪者就是十分必要的法律措施。通缉本身不仅可以发出清晰资讯:任何逃犯不要妄想在域外违反香港国安法或潜逃至域外就可以逃避刑事责任。他们最终都需要为其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负上责任,受到法律制裁。通缉也可以有效切断他们的犯罪得益和资金来源,并追究他们在港犯罪党羽的责任。同时,通缉也可以发挥威慑作用,防止他人受这些逃犯和其党羽唆摆而触犯香港国安法。

  最后要强调的是,特区政府不仅要重视发挥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而且应当全方位善用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强针对香港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风险预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其次是积极考虑通过个案移交的“专事专办”方式来行使域外管辖权。第三是进一步确立针对组织的“最低限度联系”的管辖原则,将确定有关组织国籍的标准从单一的注册地扩展至在香港有实质性的财产联系地。这样,如果有人在香港以外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就可以依据国安法对该外国组织在香港境内设立的与其有利益关联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或者其他机构提起刑事检控。同时,也可以考虑建立“明知”的连接点,例如,可要求为外国银行维持代理账户的金融机构建立尽职调查政策以便发现账户中是否存在洗钱行为。最后是依据国安法建立“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冻结财产等措施作为具体手段。

  香江智汇秘书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