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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从法律层面看香港推动爱国主义教育\罗天恩

2023-08-11 04:02:5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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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咨询公众意见。虽然香港有意见认为《爱国主义教育法》不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也不会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实施,但由于法律通过后,香港在特区层面也有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因此也有必要在现阶段深入了解法律的细节。

  《爱国主义教育法》与香港的衔接、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短板

  首先,草案第一章第六条明确定义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等内容。虽然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但绝不代表香港人不需要理解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香港回归祖国已经26年,特区政府有需要加强香港市民对国家制度的了解,以协助他们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尽管香港学生一般能够在参加内地国情班时,在内地老师的指导下学习相关的内容,但本地仍然相对缺乏熟悉内地相关制度的人才。

  如何能够争取足够的资源和人才,增强香港普罗大众对内地制度的认识,成为香港系统性地普及爱国主义教育的挑战。

  草案的第二章清楚说明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特别指出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

  香港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虽然未必直接受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但爱国主义教育是香港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环,香港的负责部门应如何配合中央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如何跟内地其他地方爱国主义主管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如何使两地资源得到有效发挥,避免“有交流团无人去”、“有人无交流团去”等问题?这些问题在香港特区持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时,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检讨。

  另外,草案第三十五条禁止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或其他有损国歌、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而《国歌条例》和《国旗及国徽条例》已经在本地层面分别保护国歌、国旗及国徽的尊严,并禁止任何人对其作出侮辱的行为。可惜的是,草案中的其他禁止行为,包括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但除了刑事毁坏罪可以禁止和惩罚相关行为外,在本地未有专门刑事罪行禁止。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等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行为,也未被香港的刑法禁止。2020年中学文凭试历史科的其中一条试题,要求考生解释是否同意在“1900-45年间,日本为中国带来的利多于弊”,由于考题引起社会广泛争议,考评局最终宣布取消该试题。

  事件发生至今只过去三年,即使反中乱港分子在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可能不敢明目张胆地采取不同的方式辱华,但香港特区仍然需要考虑,当《爱国主义教育法》审议通过后,香港是否需要施行更积极的举措,防止反中乱港分子以辱华、否认侵略战争、亵渎英雄烈士等方式“软对抗”香港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以保障相关教育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应否以本地立法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

  至于有意见认为,草案的立法技术以内地法为主导,主要目的是明确内地各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推动爱国主义教育上应负上的具体责任。这与香港一般以普通法为主导,通过规定和禁止具体行为的立法技术有较大差别,因此香港未必适合以立法方式落实草案中针对特区的责任。即使需要以立法的方式落实草案,特区政府也需要仔细研究如何能够在普通法语境中,把推动香港爱国主义教育的要求融入到本地法例体系和政策体系内。

  上述意见看似有道理,亦准确描述了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立法特点,然而,事实上香港以立法方式授权特定的委员会推动特定的政府政策及教育工作已经有不少经验。例如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第64(1)条就明确规定了平等机会委员会在消除歧视,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和致力消除骚扰的职能和权力。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法律的授权下,亦积极推动反性别歧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也进行了不少的政策倡议和研究工作。类似的政策及教育工作授权也体现在《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4条、《竞争条例》第130条、《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8条中。这些条文分别授权消委会、竞争事务委员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提高公众对条例的认识,而各委员会也根据以上的授权,以培训、讲座、出版刊物、比赛等方式推动条例的教育工作。

  在以上的法律条文及实际经验的指导下,若香港最终决定以立法方式落实草案中针对香港的部分,当局可以考虑立法成立专门推动爱国主义教育的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统筹、领导和推动香港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务求在避免资源错配或重复的同时,使有关的工作更有效率。

  香港的普通法传统有重“硬法”轻“软法”的倾向,若特区政府只把推动爱国主义教育的工作停留在政策层面,相信在落实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假若特区政府经过仔细研究后,决定以立法方式在本地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相信能够使有关工作更加尽善尽美。

  律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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