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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反思(之二) | 互联网思维惹争议

2020-12-26 04:23:45大公报 作者:李灵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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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于传统行业的改造是无法回避的,此前我们称之为“颠覆”,近两年发明了一个新词“赋能”。原本互联网思维所带来的降本提效,极大有助于各个产业转型升级,但热钱泛滥的当下,资本做局现象变得十分普遍。幕后玩家往往通过“烧钱补贴、巨头合并、垄断提价”三步走,最后将幸存者打造为行业寡头,赢家通吃。

这也是为什么,资本市场对于平台型互联网企业会给予更高估值,其实质与传统商业的“土地收租”模式并无差别,都是建立在垄断的基础之上。

这些年来,我们目睹过团购网站的“千团大战”、快的与滴滴的“网约车大战”、游戏直播平台、短视频网站等一系列的并购战。唯一例外是共享单车的“黄橙争霸”,由于共享经济模式的提前证伪,使得两家竞争者错过了合并窗口期。可以看出,变质后的互联网思维已退化为一场场资本狂欢,对生产力的提高并无贡献,最终的烧钱成本只能由消费者买单。

在数字化时代,对信息资源的垄断不亚于原油等大宗商品的垄断,若垄断企业凭藉其流量优势,通过投资向各个行业渗透,获得超额利润,不仅会破坏市场规则,而且还会造成失业率上升等社会问题。譬如网购是否真的开发出增量需求,抑或只是侵占线下销售份额而壮大自身?而在传统行业互联网化的过程中,若“线上就业”的劳动力增量小于“线下失业”的劳动力减量,是否加大了社会就业压力?

互联网企业的信息垄断还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对私人数据的无偿侵占。数据本是用户的一项私人资源,却被互联网寡头肆意支配,甚至是以“大数据”之名所滥用,较少受到监管制约。互联网企业侵占私人数据后,可以利用算法实行“大数据杀熟”,尽最大限度地榨取消费者剩余价值。如美国布兰戴斯大学经济学系助理教授Benjamin Shiller基于研究发现,使用传统人口统计资料的个性化定价方法,可使Netflix增加0.3%的利润,但根据用户网络浏览历史,使用机器学习技术,来估算用户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可使公司利润增加14.55%。两者差距甚多。

在资本与技术的加持之下,互联网企业对传统商业的降维打击,的确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足以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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