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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经典.学名句/礼禁於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陈树渠纪念中学校长 招祥麒博士

2021-02-23 04:25:0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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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戴礼记.礼察第四十六》有一段深刻的说话:“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礼者,禁於将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和班固《汉书.贾谊传》都有类似的说法。文句的大意是:一般人的智慧,能看到已经发生的事情,但不能看到将要发生的事情。“礼”的教化,就能避免不该发生的恶事;而“刑法”的惩处,则是避免相同的恶事一而再地发生!因此,刑法的功用很容易见到,而礼教所能产生的作用却难以知晓。

  孔子亲历礼乐分崩离析的时代,使他不由得思念周公,想恢复周礼,以期救弊起衰。周公“制礼作乐”,有系统地确定一套政治、典章、规矩、仪节等制度,并以之作为治国的準则,这套制度準则,使周的国祚维持近八百年。《礼记.乐记》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一队乐队,可以有不同人种、不同国族、不同语言的人走在一起;面对奏乐,不同背景的人也可同歌共舞,原来“音乐”本身就具备“同化”的功能。至於人际间,有说不尽的差异,譬如参加一个宴会,有来自政商界的,有来自文化教育界的,有来自宗教劳工界的,背景不同,身份各异,而“礼”却能居中调节,使每个人都尊重对方的不同,进而容纳对方,求同存异。“礼乐”,就在此取得同而得和,异而相敬的效果。

  社会越是发展,人口繁衍越多,人与人的竞争激烈,欲望以名利为先,尔虞我诈,传统的礼制不足以导众,上位者为了方便统治,遂编制“法典”,指明如不遵守者的罪状与罚则。老百姓为免陷入法网,自然不敢违法。由古及今,法律都是成文的东西,撰写及其修订无论如何仔细、繁複,也不能尽录或预知未来。例如:“子女顶撞甚而辱骂父母”、“当街当众粗言秽语”、“人际间的言语欺凌”、“所谓合法避税”、“遊走於法律空隙”、“以不义为义,我即法律”等等,法律上有条文可作出控告吗?

  孔子主张德治、礼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论语.为政第二》)孔子认为,用行政命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来制约百姓,只能使老百姓勉强克制自己避免犯罪,而不懂得犯罪的耻辱;相反,如果用德来治理,用礼来约束百姓,则会使百姓懂得做坏事可耻,并且知道自觉地去纠正错误。

  在此,笔者无意为“礼治”和“法治”作优劣高下比较,社会发展像河水的奔流,顺其势可利导,逆其势而难为。当今世界崇尚法治,我们正好在“法治”的基础上大力宣扬和推行礼教,以弥补法治之不足。由幼稚园以至大学,均着重施以“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教育,自然为社会培育出“知礼守法”的公民,而此,正是社会长治久安、行稳致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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