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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印发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保暂行办法

2019-12-03 17:18:00中新社 作者:梁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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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 梁晓辉)记者3日从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人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资料图:台胞陈筱薇展示自己领到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张斌 摄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其中几方面新政策尤为值得相关人员关注。

第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和险种范围进一步明晰。

一是被内地(大陆)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并依法享有各类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由各级财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适用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其延长缴费或补缴,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实现跨统筹地区转移。《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并明确了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方式。

第四,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港澳台人员可能出现的原居住地和内地(大陆)“双重参保”问题,《暂行办法》明确,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于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

对于两岸及港澳社保制度的衔接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内地(大陆)与港澳台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为未来政策衔接留出了空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将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视情建立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协商机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确定具体解决方案,更好增进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人员流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

责任编辑:胡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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