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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陈浩天以个人名义播“独”可用煽动罪起诉

2018-07-18 03:16:18大公报 作者:朱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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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香港民族党”摆街站,派宣传“港独”单张

特区政府拟以涉违反《社团条例》取缔鼓吹“港独”的“香港民族党”,反对派马上质疑政府打击结社自由等基本人权。然而多位本港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等人权须受合理的限制,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民族党”被取缔后,陈浩天继续以个人名义鼓吹“港独”,当局可考虑以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煽动罪或意图叛逆罪进行起诉。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表示,基本法第一条已表明香港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不可以搞“港独”,本港法律只要有相关条文就可用作规管,“在我们现有法律中,《社团条例》8(1)(a)有这样的限制,令社团不能继续运作。”谭惠珠指,今次政府考虑引用的是对多于一个人的“社团”的规管,如果只有一人宣扬“港独”,要看具体情况,或以其他法例处理。

促23条立法尽快谘询

两年前已提出“民族党”是“非法组织”,并要求政府予以取缔的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资深大律师胡汉清表示,政府应该一早就行动,包括调查“民族党”背后是否涉及外来政府或政党的支持。问及若“民族党”被取缔后,陈浩天继续以个人名义宣扬“港独”该如何处理,胡汉清重申,《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的煽动罪可以处理鼓吹“港独”的问题,又认为政府应尽快就基本法23条立法进行谘询。

对于有反对派质疑政府的决定违反结社自由等基本人权,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根据《社团条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权利的定义必须以《国际人权公约》准则解读。他以意大利取缔“法西斯党”并监禁涉事人为例,指有关人士告到欧洲人权法庭,意大利政府最终胜诉,原因是该党主张推翻意大利政治体制,会危及在该体制下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汤家骅续指,若这案例原则适用于特区,“则《国际人权公约》不会不容许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议推翻‘一国两制’之政党”,他又说,“从另一角度看,《社团条例》亦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因此今天保安局局长所作之措施,实不足为奇。”

民族党宗旨违基本法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执业大律师马恩国表示,特区政府在处理“港独”方面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若陈浩天在“民族党”被取缔后继续鼓吹“港独”,政府可以用《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的煽动罪来起诉他,尽管有关法例年代久远,但正如社团条例第8条一样,“法律没有被使用不代表法律无效”。

亚太联盟总商会总法律顾问、执业大律师丁煌认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和结社自由,但在序言及第一条已开宗明义指出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民族党”提出的宗旨违反基本法,亦是《社团条例》所要制止的非法社团,在香港根本就无没生存的空间,政府予以取缔只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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