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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社团成员及援助者皆可被判囚

2018-07-18 03: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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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陈浩天疯狂播“独”,甚至向小学生派“独”传单

  《社团条例》於1949年订定,主要规管社团的註册事宜,曾经历多次修订。其中一次重大修订於1997年由临时立法会通过,包括在《社团条例》第8条“禁止社团的运作”中加入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文。当时的法案委员会报告指出,大部分委员同意,国家安全的概念应写入法例之内,并同意法案所订的定义。“他们认为,确保领土完整及政府独立自主的整体原则,不应受任何规限。”

  若“香港民族党”被禁止运作,“民族党”即属“非法社团”,其成员、幹事、管理者、集会参与者、付款及援助者等,按该条例第19至23条均属犯罪,罚款两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监禁年期最高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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