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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例》列明有权进入商场执法

2019-08-12 04:23:2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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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队条例》第50条(3):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内搜查。

  ●《警队条例》第50条(4):如未能根据第(3)款获准进入该处,则任何人在根据手令行事的情况下,及在本可发出手令但为免使须予逮捕的人有机会逃离警务人员而未取得该手令的情况下,该人进入该处及在内搜查,乃属合法;该人如在妥为宣告其所具权能、目的及内进的要求后,仍无其他方法获准内进时,则他为得以进入该处而击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内部的门或窗,均属合法,不论该地方是属於须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警队条例》第50条(5):警务人员或其他获授权执行逮捕的人,为使自己脱身或为使任何其他合法进入任何地方以执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内的人脱身,可强行闯破任何地方。

  ●《警队条例》第63条: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协助该执行职责的人员时拒绝协助,或意图妨碍或拖延达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虚假资料,以蓄意误导或企图误导警务人员,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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