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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歌法》主要精神是“尊重”

2020-01-11 04:23: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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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政府发言人表示,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大公报讯】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0日表示,香港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在本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实施全国性的《国歌法》,充分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国歌条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与部分人士声称的“限制言论自由”完全无关,更绝对不是所谓“恶法”。

  发言人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7年11月4日通过决定,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在香港实施《国歌法》是香港特区政府应有的宪制责任。

  发言人指出,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国歌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

  发言人又指,《国歌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很清晰,就是必须充分反映《国歌法》这条全国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实际情况。

  梁美芬倡政府直接公布实施

  发言人强调,《条例草案》的草拟经过十分严谨的程序,亦收集和採纳了社会不同人士的意见。特区政府会适时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大会以恢复二读辩论。

  此外,经民联立法会议员、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昨日批评,泛暴派议员企图通过瘫痪立法会内务委员会运作,阻挠《国歌法》本地立法程序,同时令一些无争议的重大民生议题迟迟未获通过。她指,若《国歌法》未能透过本地立法在香港实施,就要由特区政府直接公布实施。她表示,若《国歌法》经过本地立法程序,将比较符合香港本地政治和法律文化,将来有争议亦可以根据普通法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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