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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不举报虐老虐幼 应负刑责

2021-09-11 04:26:0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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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公报讯】记者张小山报道:本港不时发生虐儿或虐老案,法律改革委员会昨发表报告,建议订立“没有保护罪”新罪行,对老弱或儿童被虐个案不举报或无采取合理步骤保护受害人的旁观者,施加刑责;受害人严重伤害(包括永久陷于植物人状态)或死亡,被告人分别最高可判监15年或20年。《大公报》记者查看社署资料,2020年全年有940宗儿童被虐个案,逾六成施虐者是父母、继父母及祖父母等。

  法改会报告建议订立一项新罪行,加强对16岁以下儿童或16岁以上易受伤害人士,包括长者和残疾人士的保护,防止及制止虐待发生,而不只惩罚施虐者。适用被告人包括受害人所属住户成员,并与受害人有频密接触的人,亦适用于负有照顾责任的机构,涵盖不同住家人、家佣、邻居、朋友、医护、教师、社工、院舍照顾者及持牌人、监狱及执法部门人员。

  报告建议,如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严重伤害的风险,包括性侵犯所造成的心理或精神伤害,而又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受害人,都有机会被检控。法改会指过往有部分个案,受害人遭严重虐待而死亡或严重受伤,控方不能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哪一方须直接负责,导致被告罪名不成立,因此建议控方毋须证明被告人有否作出有关“非法作为或忽略”。

  防止虐待儿童会总干事黄翠玲对《大公报》表示,该会热线每年接获约150宗怀疑虐儿个案,一成以下个案成立,“不少家长体罚会变本加厉,初时打手,后来小朋友不合作则用衣架或藤条打,亦有严重受伤入院个案。”她指立法将是本港保护儿童的里程碑,及早介入可避免事情恶化,该会更倡议全面立法禁止体罚。青协业务总监徐小曼指,立法之外应有配套,包括被虐儿童临时住宿和就学安排、厘清虐待定义,列举保护者责任和角色等,而当邻居看到“小孩衣衫褴褛、瘦咗好多”,应如何查询或求助,政府应加强公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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