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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微篇/深入批判违背香港宪制地位的谬论\周八骏

2020-12-03 04:24:0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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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於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劃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未来5年和15年,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要“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特别行政区社会大局稳定。”

  特区从未享有所谓“次主权”

  不久前,律政司主办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论坛,重要议题之一便是正确理解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包括两方面,首先,香港在国家宪制架构中的位置是直辖於中央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单位;其次,香港作为直辖於中央的一个地方行政单位,本地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

  这些年来,“拒中抗共”政治势力别有用心地以“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来试图掏空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进而,鼓吹香港是类似於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这一套政治主张,有社会基础,也有思想理论基础。其社会基础是相当一部分香港居民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执政党持有偏见和成见。其思想理论基础则是所谓香港特区享有“次主权”等等各种类似的谬论。

  10年前,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发生香港人质事件。一名被革除的菲律宾国家警察前高级督察挟持一辆属於香港康泰旅行社旅行团的旅遊巴士,25人被作为人质。事件持续12小时,以7名人质受伤,8名人质死亡,劫匪被击毙告终。事件发生后,时任香港行政长官致电菲律宾总统,后者未接听,理由是双方地位不对等。举例称,菲律宾某省长想与美国总统或中国国家主席直接通话,都不会获接听。

  香港社会舆论就行政长官举动是否合适产生分歧。有所谓的学者提出香港拥有“次主权”,为行政长官辩护。他称,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拥有高度自治的涉外关係权,包括涉外经济、治安、文化、体育等。有人批评该学者称:基本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遊、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发展关係,不包括“治安”,人质事件属於“治安”。基本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特区政府负责特区“社会治安”。因此,行政长官就人质事件致电菲律宾总统,於基本法无据。

  当时,有建制派人士依据基本法关於香港直辖於中央的规定,否定香港拥有“次主权”。然而,特区政府保持沉默。在香港政治后来演变中,“次主权论”与“香港城邦论”、“香港民族论”一脉相承。

  做好宪法教育免市民被蒙蔽

  其实,香港“次主权论”原创权属於港英。1984年7月18日,亦即中英两国政府代表於1984年9月26日草签《联合声明》前两个多月,港英政府发表《代议政制绿皮书》,开宗明义:英方在香港推行代议政制的目的,“是要为殖民地政权结束统治香港作好权力转移的準备。”“香港的政治体制,要逐渐由一个权力完全源於殖民地总督的情况,稳定过渡到一个权力源於本地居民的情况。”简言之,即“还政於民”。

  一位在上世纪70年代被称为香港学界“三剑客”之一的知名学者,这样评价伦敦的“还政於民”政制变革──“九七前,伦敦管治香港採取了一种新策略,我称之为‘分享主权’(Shared sovereignty),即伦敦与香港市民分享香港主权。”据此,此人断言:“九七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应是中央与香港市民分享主权。”此人发表“分享主权论”早於“次主权论”。他们所阐述的,其实都是港英政府九七前抛出的“还政於民”计劃的本质。

  因此,维护和巩固香港特区宪制地位,必须从揭露伦敦36年前提出“代议政制”计劃的本质开始,对36年来形形色色的“分享主权论”、“次主权论”、“香港城邦论”、“香港民族论”以及不讲“一国”和“爱国”的“香港命运共同体”观点做系统批判,引导和帮助受揽炒派蒙蔽的部分香港居民提高认识。

  资深评论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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