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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马道立任内的贡献和缺失\马恩国

2021-01-18 04:23:5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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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终审法院第二任首席法官马道立早前正式退休,在香港最高法院结束了19年的司法生涯。他任内的贡献和缺失是:

  其一。面对最近引起公众愤慨的一些案件,例如在检控官一再警告的情况下,法院仍批准保释,最终令致嫌疑人潜逃;或同情一个向警察扔汽油弹的年轻暴徒,称他是“优秀的细路”;或释放了一个与其他暴徒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穿着相同的服装,戴着类似的眼罩和面具的犯罪嫌疑人,等等。面对这些问题,马道立依然坚决反对司法改革的呼籲。

  他於2020年9月23日发表了一份正式的书面声明,向公众解释司法系统的运作,并指出若果诉讼双方对结果不满可以上诉或若果公众对法官行为不满可以作出投诉。虽然全篇声明没有谈论司法改革,很明显这份声明的出台是要解释为什麼不需要司法改革。

  数月后,即2021年1月5日退休时,明智的他有可能意识到这些反映不满的途径(上诉和投诉)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因此他一改立场说:“如果需要进行任何改革,请给我们提供详细信息,我们将予以考虑。”因为他理性和开放的思维,可能经过考虑后,认为不应直接拒绝或驳回改革建议。他这样的正面态度将会为进一步的讨论及以后的分析开路。接受建议而非刚愎自用,这是终院首席法官应有的态度。

  致力维护司法独立

  其二。无论在外国或本地,许多针对中央的评论都声称香港法官在不同程度上承受着“不能损害政府利益”的压力。有些人亦怀疑法官在审判敏感的政治案件中会受这种外在因素影响。更甚的是,部分香港律师甚至在街头抗议中高喊口号,称“法治已死”。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官,到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并在之后晋升为终审庭首席法官,马官为官19年亦是最有经验和资格去评论此事。在1月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他理直气壮批评这些说法,认为这些质疑是无中生有,并坚决和绝对地否认中央或香港特区政府曾对法院施加任何压力。

  其三。在香港,普通法中的“三权分立”理论经常成为辩论的核心。有法官在裁决中认为香港拥有“三权分立”,但中央政府认为这是对基本法的错误解释而香港是没有“三权分立”原则的。

  先放下有关“三权分立”的争论,实际上,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并不存在绝对的“三权分立”。当一个政党获得足够的选票组成政府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同一个获胜党的人担任,因此,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亦为利益共同体,双方并不相互制衡。在西方政权不断更替的“三权分立”制度中唯一保持不变的是独立的司法机构。

  就传媒不断追问马道立香港是否仍然存在“三权分立”这问题,马官直接表示“三权分立”一词被政治化。他强调,他不会去谈论政治问题,只谈论法律。而他能肯定的是,香港仍会保持独立的司法系统。务实的马官巧妙地不让自己堕入形式主义争拗,引导大家关注重点。

  对国安法理解不充分

  然而,马道立并非全然正确。就从香港国安法说起。不知是否因为国安法以中文起草,不像香港现行法律般以英文起草,马道立似乎没有準确地明白该法的目的和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国安法时,很清楚地表明该法律旨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而香港国安法第5条亦重申了这三个原则。出於预防的目的,第42条通过表达措辞,推翻了一般的保释权,并指出拒绝保释是通则,准予保释属於例外。马道立在其书面声明中说:“第42条仅是准予保释的一项条件”时,忽略了香港国安法的背景、观点和目标。正确的解释应该是第42条不仅是“准予保释的一项条件”,并设立了更高的标準和原则,对原有保释安排具有凌驾性意义。

  在李国能法官时代,香港司法机构倾向强调个人权利及人权保障。而在马道立时代,马官认为个人权利应和集体社区权利取得平衡,转为比较注重集体权益(请参阅他在2017年法律年度开幕式上的演讲)。

  然而,直到马官退休的一刻,我们还没有看到这种平衡在判例上被确立,成为实际适用的法律原则。

  总括而言,我相信历史将会牢记他为法律界所做的宝贵贡献。

  大律师、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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