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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水集/此事要认清利害\龙眠山

2022-11-24 04:23:2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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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是否可聘用英国“御用大状”,终审法院排期明日审理。最终结果不外乎两个:一是律政司得直,黎智英“专案认许”被否决;二是律政司败诉,黎智英可聘洋大状。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不仅有违立法原意,也会增加国安风险。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相信中央也不会袖手旁观。

  黎智英涉及的不是一般案件,而是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不是普通法是否适用的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安全的原则性问题,任由黎智英聘请洋大状,显然不符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在欧美等西方国家,不可能允许外国大状介入涉及本国国安的重大案件,但一些西方政客和舆论却鼓噪请洋大状有利“香港本地法律发展”,这根本是双重标准,也是别有用心。

  这些年来,黎智英以壹传媒为平台严重破坏国家安全,香港国安法落实后仍不收手,就是自恃有外部势力撑腰。与他同案的其他被告,不少是他的亲信,目前均已认罪,唯独黎智英不认罪,也是寄望于外部势力“打救”。允许洋大状为其辩护,予人允许外部势力介入香港的国家安全的印象,带来洩密等风险。此等重大问题,不可不察。

  当初黎智英涉案被捕时,曾就能否保释打官司,一路打到终审法院。当时终审法院一锤定音,拒绝其保释申请。各界期待法律界认清利害,作出符合维护国安要求的正确决定。

  一旦出现大家不愿见到的结果,黎智英及外国势力也不必高兴得太早。香港国安法已考虑到各种风险,其中第55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由特区政府或国安公署提出,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国安公署行使案件管辖权。总之,重大原则面前,中央不会坐视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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