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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乱港势力集结反扑 香港司法不容有失\卓 伟

2023-02-13 04:24:46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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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人违法“初选”案是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后的一宗重案、大案,不但在于国安法下,“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极为严重罪行,“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将面临1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更在于违法“初选”案涉及47名反中乱港政客,各个反中乱港政党组织几乎都有人牵涉其中,当中不少更与外国有千丝万缕关系,多年来一直受到外国势力的扶持和支援,令到这宗案件审理更加受到香港以至国际社会的“关注”。

  在审讯中,各种政治炒作、干预,以至暴力威吓亦接二连三出现。有美国国会机构和议员谬论连篇,肆意抹黑香港人权状况及正常司法程序,干预特区正常司法,遭到特区政府和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狠批;有外国驻港领事特意高调到法庭听审,企图以这种“政治骚”为违法者打气撑腰,公然违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外交人员的规定;有名为“旁听师”实为“黑暴”分子联群结队到法庭造势,企图干扰法庭;更有反中乱港分子在法院外要求法庭放人;审理该案的西九龙法院日前更遭人射爆玻璃,明显是有人借此恐吓法庭。

  全力以赴确保审讯安全

  这连串举动绝非偶然,而是反中乱港势力的一次集结和反扑。这次审讯太过重要,如果判处罪名成立,并且施以重罚,反中乱港势力多年来的部署将会“一铺清袋”,有关审讯更会成为案例,令反中乱港势力将来在香港煽风点火,将面对法律的强力反制,这对于反中乱港分子以及其背后势力来说,将是一次毁灭性打击。因此,对于这场审讯反中乱港势力作出了全面部署,不但要打法律战,更通过外国势力以及香港政治势力千方百计对法官施压,威胁其个人安全,更可能祭出更多所谓“制裁”措施,各种手段操作,草蛇灰线,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迫使法庭不敢依法严惩,要“留有余地”,最好是因为被告的“崇高理念”在判罚上轻轻放下。

  47人违法“初选”案将是香港国安法以及香港法治的一个检验,这几个月可以预期反中乱港势力的反扑和外国势力的干预将会此起彼落,越来越明火执仗,甚至不排除再出现各种政治骚乱。香港司法机构必须顶着压力,作出最合适的判决,特区政府更要全力确保审讯在安全、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绝不容许外国势力肆意干预法庭。

  这次审讯也是一面“照妖镜”,将一些西方国家及政客的不堪嘴脸表露无遗。西方国家对于自身的国家安全视作不可侵犯,构筑了严密法网,但对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却是说三道四。美国将颠覆政权视作重罪,但对于扬言瘫痪立法会、推翻政权的47名被告,却指他们是在行使言论自由。在美国鼓吹瘫痪国会、推翻联邦政府的言行会被视为言论自由而被放任不理吗?完全是双重标准。

  西方国家对于违法“初选”案的抹黑和评论完全是站不住脚。从法律而言,有关被告的犯罪事实是明确的,甚至有被告已转为污点证人。“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罪名,只要证实相关人士是有预谋的行动,目的是为了颠覆政权,罪名便已成立,在“罪证”上,戴耀廷等人已有大量的书面记录,真正“墨落无悔”,既然是犯法,便要接受法律的审判,何以一些西方国家及政客却出来指责控罪不公呢?

  一些西方政客又指引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检控相关人士,是侵害个人言论自由。但问题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是香港独有,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也有涉及煽动罪的法例。例如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5条就提到了颠覆政府罪,当中规定以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违法者将被罚款或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内不得在美国政府内担任公职。

  公正审判不能有丝毫退让

  当中包括: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以及州、领地、特区、占领地政府或下属政治部门政府的行为;任何蓄意导致推翻或摧毁这类政府,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播、销售、散发或公开展示书面或印刷材料,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图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等。

  如果将有关法典名遮掩,谁可分得出这是香港国安法或是美国法典?美国法典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香港国安法基本是如出一辙,任何蓄意导致推翻政府,以至教唆、鼓吹或怂慂,已足以构成罪行。违法“初选”目的为何?就是通过选举协调从而夺取立法会过半数议席,之后“无差别”否决特区政府预算案,瘫痪特区政府,制造宪制危机。多名被告更曾扬言“一定要用任何方法去推翻而家呢个政权”。这不是颠覆是什么?美国英国可以接受这些言行在国内出现吗?

  现在一些西方国家公然为这些颠覆行为撑腰,将颠覆与言论自由混为一谈,颠倒是非、逻辑混乱,完全是政治蒙蔽理智。这样香港司法更不容有失,该判就判,该罚就罚,不能有丝毫退让。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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