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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树联:宪法和基本法没有任何衝突

2018-12-05 03:17:21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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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莫树联指出,宪法在港执行时亦要考虑或引用香港本地法律\大公报记者麦润田摄

  【大公报讯】记者莊恭诚报道: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昨日在“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指出,儘管宪法和基本法中好像有许多不同甚至相反的条文,但不代表两者有任何衝突或互不兼容,因为基本法所有条文都是在宪法框架内的例外安排,而非宪法框架以外的一些东西。

  莫树联致辞时首先提到两条看似互不兼容的宪法与基本法条文: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莫树联表示,有人以此称宪法与基本法互相衝突,因此宪法不能在香港适用;但他认为,这种想法可能是一种没有经过大脑思考的“膝跳反应”,因为完全没有考虑宪法的整体设计,特别是宪法第31条和62条。

  莫树联指出,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区;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他认为,这两条条文的意思,是当国家有需要时,可以有弹性地作出例外安排,而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就是这种例外安排。

  莫树联强调,该例外安排已写在宪法中,因此儘管宪法和基本法中好像有许多不同甚至相反的条文,但不代表两者有任何衝突或互不兼容,因为基本法所有条文都是在宪法框架内的例外安排,而非宪法框架以外的一些东西。

  市民无需忧失高度自治

  谈及可在香港适用的宪法条文,莫树联认为有三类:一是基本法提及却未有规定其组成及职权的国家机构,须通过宪法理解其定义;二是宪法中表达国家精神的原则性条文,例如宪法序言有关台湾是国家神圣领土一部分的段落,曾被香港法院引用,以证明香港法院执行台湾法院颁布的破产令等,有助而非阻碍祖国统一大业;三是具密切关係的基本法与宪法条文,例如根据宪法第67(4)条与基本法第158(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有权解释基本法,更在有需要时对基本法作出某些补充,其中宪法规定了法律解释权所包括的功能。

  莫树联又表示,虽然宪法一些条文在香港适用,但市民无需担心香港失去高度自治,因为就算宪法条文在香港适用,执行时亦要考虑或引用香港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有关的基本法条文,例如:DQ案中所引用的人大释法,需考虑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有无追溯力。

  莫树联在致辞结尾时,亦给在场学生留下一段寄语:“假如有人说,宪法没可能在香港适用,或者说若宪法在香港适用,香港就会失去高度自治,我希望同学们在接受这类观点前,先问一下自己有无深思熟虑,还是先入为主、不自觉产生‘膝跳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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