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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从《毒舌大状》看香港法治信念的回归\章小杉

2023-03-10 04:24:49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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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上映的律政电影《毒舌大状》打破票房纪录,成为香港电影史上首部破亿票房的华语电影。在内地,这部电影虽然排片率不高,却也赢得了不错的口碑。几日前,笔者与一位(因为语言障碍)从不看粤语片的朋友去影院观看了这部网络热议的电影。看后,朋友感慨,幸好没有因为语言问题而选择不去看这部精彩的影片。

  影片能够叫好叫座,除了疫情过后人们想要去影院看戏的普遍愿望外,更重要的在于有一个扣人心弦的故事和普遍关注的主题。《毒舌大状》(A Guilty Conscience)中英文片名揭示了影片的基调:失意的裁判官转职做大律师,处理的首宗案件是为虐儿案被告提供辩护,但由于轻率和失职,令被告蒙冤入狱,带着悔恨和愧疚生活两年后,终于有机会为冤者翻案,为了弥补过错,毒舌大状不惜(在法庭上)与权贵背水一战。

  法庭戏中的一个片段令人印象尤其深刻:为了激怒对方从而迫使对方承认案件其实另有隐情,黄子华饰演的大律师林凉水频频向对方证人提出“刁钻”和“不专业”的问题,而王敏德饰演的前资深大律师董卫国在证人席上以傲慢和不屑的语气讲出,“如果你的用意是挑衅我,去揭发某些真相,你省省吧。在法庭上,我们是讲证据的,不是去揭示对你们那方有利的真相。门外汉可能对真相感兴趣,但是你要有证据来支持它们。证据呢?恐怕那些对你们有利的真相,在这里根本不重要。”

  程序正义和事实真相

  影片被这一段对话推向高潮:邪恶与正义、权贵与平民、强者与弱者、陷害者与蒙冤者、法律人与门外汉的矛盾在此得到呈现。“真相在这里不重要”,“门外汉”可能很难接受,但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却很容易理解。法学院的学生一早就学到,法律事实和客观真相是两回事,法庭认定的事实必须是被证据证明的事实。亲历者知道的绝对真相,如果缺乏合法证据的支持,也不会被法庭接纳为事实。为何如此?因为发生过的事件无法再现,且每个人对“真相”的讲述都不一样,法官(和陪审团)没有“上帝视角”,只能依据呈上法庭的证据来判断,事实更有可能是怎样的。

  “重证据,轻口供”是法治进步的一大标志。人类历史上发生过的冤假错案提醒着我们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不仅可以防止冤假错案,而且能够令判决结果更易被接受。对证据的重视和对程序正义的坚持,将“法律人”和“门外汉”区分开来。对于普通人而言,看到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伤天害理的人不受惩罚,可能难以接受,但是对于法律人而言,坚持程序正义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和防止更大的恶。漠视正当程序而追求实质正义,很有可能为枉法裁判打开方便之门。

  然而,如果因为信奉程序正义而认为“真相在这里不重要”,那么就应验了影片里的另一句话:“炒股赢的是道理,打官司赢的是歪理”。程序很重要,不等于说真相不重要,尤其是当真相决定着一个无辜的人是否要在监狱里度过余生。更何况,要求被告方以揪出真凶的方式来自证清白,本身就不符合程序正义。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美法,1215年《自由大宪章》就有“未经国法审判,不得逮捕、监禁和没收财产”的规定。如今正当程序已为世界各国各地的宪法和法律所认可。将正当程序确立为法律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确保公民不受恣意的公权力的侵害。在刑事领域,正当程序要求“无罪推定”“控方举证”“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排除合理怀疑”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等。刑事正当程序强调的是“宁纵勿枉”,而不是“宁枉勿纵”。当为权贵服务的前资深大律师以程序正义为名,要求法庭放弃追寻对被告有利的真相,这显然扭曲了正当程序的本意。坚持正当程序或许会令少数犯罪者逍遥法外,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将无辜者定罪的理由。

  法治依然是香港核心价值

  影片的最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蒙冤者无罪释放,犯法者被法律追究,正义不出意料地战胜了邪恶。在赞赏港片回归之余,有论者将《毒舌大状》与几乎同时期的《正义回廊》对比,认为前者在故事情节、人物塑造和思想深度方面均不及后者。有观众评论,《毒舌大状》描绘的故事过于理想化,距离现实太远,不过是让普通人聊以自慰的“爽片”。然而,《毒舌大状》的“爽点”,正正契合了多数人的心理或情绪:希望看到一场酣畅淋漓的胜利,希望这个世界真的能够公平点,希望法律不会被权贵玩弄于股掌之中。

  《毒舌大状》在香港大卖,或许说明了,风雨过后,人们对法治和正义仍然有期待,法治依然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人们普遍希望看到正义在法庭上实现。

  法谚有云“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至今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正当程序一样,早已获世界各地的法律承认为普遍的法律原则。不论在资本主义世界,还是社会主义世界,平等都被视为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环。为正义而斗争,在许多时候,都是为消除不平等而展开的。然而,要真正实现平等的目标,除了继续坚守程序正义(尤其是在刑事程序中,适当限制强者和帮助弱者)外,还需要各方作出更大的努力,例如为无声者提供更多发声的渠道、让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过程、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无偿和优质的法律援助等。事实上,只有当市民普遍遵守法律,而被遵守的法律又体现了平等的价值,司法才不会沦为有钱人的游戏,正义才有可能在法庭而不是在街头或荧幕上实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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