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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美英国安法更严苛\陈子迁

2023-08-15 04:02:50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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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英国出台《国家安全法案》(英国国安法),新法案涵盖范围极广,绝大部分有域外效力,当中更新设“外国影响力登记计划”,凡经外国政权授意从事政治影响力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日后必须登记,未按要求登记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另外,有关法案亦大大加强英国警方的权力,甚至英国法院可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不需要进行公开审讯。笔者认为,英国当局此举无疑是自打嘴巴,暴露其西方民主的虚伪。

  自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以来,英国反华势力从未停止过对其抹黑攻击。例如特区警方悬红通缉8名窜逃海外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一些英国议员又对国安法的“域外效力”说三道四,肆意污蔑。可笑的是,英美国家和欧盟有些人要求中央政府“撤回”香港国安法,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更在所谓的报告中要求“废除”香港国安法,明显是双重标准。他们更应主动检视和调查一下英国国安法是否侵犯人权。但凡任何法律,包括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都需要在执法与人权之间取得平衡。我们就从英国国安法的条文来看看其是否符合西方标榜的民主自由。

  英国国安法列明,“外国干预”首度被定义为刑事罪。何谓“外国干预”呢?条文中却未有清晰的定义。英国国安法还加以限制对涉案者的人权,在涉案人士缺席、未获通知、未被听取陈述的情况下,内政大臣可以采取预防和调查措施,例如可禁止涉案者离开住所、或强制于某一处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为,如不可使用电脑、手机等。内政大臣的权力,被国安法提升到可以任意禁锢任何涉案人士,以及限制涉案者用电子通讯器材与他人联系。其中还有条文指出,若经英国法院许可,内政大臣可基于公共利益,拒绝向当事人公开敏感资料,这已违反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要求,要详细告知涉案人士被控罪名及案由。即等于连犯了什么罪,都可以不告诉涉案人士,更遑论有人权了。

  英国国安法还特别强化警方的权力。针对外国势力威胁活动,英国警方可采取无证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检控前羁押可达14天,其间可搜集指纹、DNA及进行测谎,还可限制涉案人士咨询律师。英国警方更可搜查和扣押机密材料,包括机密新闻。英国的警权因国安法的实施,而变得无限大。不单如此,英国警方更可对涉案的个人,施加预防及调查措施,包括禁止旅行、财产交易限制、指定居住地、禁止或限制进入指定区域、使用金融服务、从事某项工作或学习,英国警方可要求涉案者定时报告、约谈、对其作出监视、披露住处和测谎等。其实以往英国的警权过大,一直为人所诟病,现今更是可以为所欲为了。

  英国警权变得无限大

  与无视人权的英国国安法相比,香港国安法为勾结外国势力罪作出了清晰明确的定义,列明四种罪行,而且一定要实质上出现,证明达到严重程度才会构成犯罪,对一般人来说根本难以企及。而英国国安法则对何为国家安全、什么行为以及何种程度算作“破坏国家安全”,定义模糊。首次将“外国干预”列作刑事罪,意味呼吁投票某候选人等英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均有可能属违法;尤其是新设立的“外国影响力登记计划”,经外国政权授意从事政治影响力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日后必须登记,否则亦属违法,范围不限政治领域,这种“全方位大包围”式的定罪方式最大程度上强化了英国政府的权力。

  英国这个加辣版国安法充分暴露出西方反华政客的真面目,他们对香港国安法大肆抹黑,现今翻开英国国安法,再比较香港国安法,谁更严苛,谁更宽容,一目了然。事实证明,西方国家针对香港国安法的攻击,从来不是“维护公义”,而是赤裸裸的“以港遏华”。特区政府必须早日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执行机制,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香江聚贤法律专业人才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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