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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什么组织会害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拆解对23条立法的疑虑 系列之三\卓 伟

2024-02-05 04:02:58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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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宣布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作公众咨询后,随即遭到一些西方反华政客和政治组织的攻击和抹黑,英国内政部保安事务国务大臣董勤达(Tom Tugendhat)称23条立法只会摧毁香港的自由和机会;同一时间,“香港监察”等乱港组织亦不断造谣,称23条会危害那些居住在香港以外,例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欧盟的香港人。

  董勤达称23条会摧毁香港,不知他这个保安事务大臣是怎样当的?与英国的法例相比,23条立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更加周全,对于法例的权力更加克制,对于损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定义也更加精准,这样的立法如果会摧毁香港的自由和机会,那英国的法例又当如何?既然作为英国大臣,在评论时就应该多做功课,不要胡乱批评一番,到头来却自曝“双标”。

  至于“香港监察”等乱港组织对于23条立法的气急败坏,更反映其心中有鬼。只要细看23条立法的内容,所有合法、守规、正当经营的外国组织,根本不会出现所谓跌入法网的问题,什么人最怕23条?“香港监察”鬼拍后尾枕的指出,23条会危害那些居住在香港以外的香港人。这当然不是指一般在海外的港人,而是有份参与乱港组织、参与“黑暴”,以至到今日还在鼓吹“港独”、“分裂”的激进分子和组织,这些人正是23条规管的对象,他们自然对立法恨之入骨。

  反中乱港势力恨之入骨

  此外,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有哪间正当企业被追究被“危害”了?除了《苹果日报》相关报系、《立场新闻》涉嫌违法的员工,以及“黄色经济平台”几间之外,其他的企业包括所有外资,一点问题都没有,继续正常运营,这说明不论是香港国安法以至23条立法,针对的都是极少数损害国家安全的人和组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谁最害怕维护国家安全的条例?其实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人。

  对于23条立法,一些西方政客及政治组织最关心的,是有关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以及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罪行。他们称立法之后外国在港组织随时会跌入法网,一些人也质疑香港不同组织一直与外国相关组织有紧密联系,这样的联系会否涉及到相关罪行。对于这些疑问,一些是由于对法例未有深入了解,一些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一些更是公然的误导公众。

  咨询文件强调,立法会顾及香港公众及在香港生活、营商或投资的外国社群对特区政府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关注,保持香港特区独特的优势和地位,无碍正当的国际交流活动继续在香港特区顺利进行。为什么要强调这点?原因很简单,香港的独特优势就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与外国组织、机构联系是香港应有之义,必须保持,怎可能会被依法制止?

  政府在具体立法建议上,已经明确指出,针对的只是“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带来的五种“干预效果”。包括:(i)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制订或执行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执行任何其他决定;(ii)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iii)影响立法会履行职能;(iv)影响法院履行职能;或(v)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或中国或香港特区与任何外国的关系。这五种“干预效果”都有十分清晰的划分、十分明确的定义。如果要入罪,既要有犯罪意图,也要涉及到使用不当手段,以及从事这五种“干预效果”,入罪的门槛极高,这其实就是顾及了外资的顾虑,所谓误堕法网的情况根本不会存在。

  有人又称香港组织经常与一些外国的学术及专业组织合作,会否出现所谓法律风险云云,但请问外国的学术组织何来会影响政府执行政策、影响立法会履行职能?又何来损害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干预选举?一般的外国机构及企业不论与香港的组织有何紧密联系,都不会触及这些法律界线,这样他们怕什么?

  而且,法例针对的并不是一般外国组织,而是“政治性团体”,而“政治性团体”的定义,是根据现行《社团条例》的定义,即:(A)是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作准备的组织。这些规定等如为法例设立了高门槛,既要符合外国“政治性团体”的定义,又要符合违法的干预行为,如果有政治组织的所作所为全部干犯了这些行为,被依法追究又何来冤枉?更不要说,英、美对于这些“联系”外国政治组织的行为,同样有法律规管,甚至设立了登记制度,比较而言,香港的立法内容已经相当温和。

  回到开头,究竟谁会害怕维护国家安全的条例?很简单,有哪些外国政治性团体过去公然施压香港,干预特区政府以至法庭的工作;又有哪些公然勾连香港的政治组织介入选举,以至策动各种反政府行动,这些人和组织当然是23条立法打击的对象。他们对23条狗急跳墙式的抹黑,原因也在于此。

  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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