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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善意批评不违法 恶意抹黑不纵容\陈凯文

2024-04-09 04:02:52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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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完成《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立法后,反华势力和媒体加大攻击抹黑外,本地的一些前“泛民”也出来说三道四。据外媒报道,刘慧卿声称,当局现时对民主党限制仍抓得很紧,在国安条例下,何谓“善意批评政府”亦让人难以捉摸;又称特区政府没必要严词反驳国际传媒的言论,否则可能会“影响香港的国际形象”云云。

  了解香港政情的人都会知道,“为批评而批评”是民主党的一贯作风。一方面,该党的支持者主要是一些不满现况和政府施政的人,该党只能通过批评政府,博取支持者在财政和人力上的支持,才能继续营运下去。另一方面,民主党立场一向亲西方,因此他们对于政府的批评自然跟美西方统一口径。

  法律界定清晰不模糊

  这亦从侧面解释到,民主党的种种批评为何偏离客观事实。刘慧卿宣称“善意批评政府”的定义难以捉摸,相信是针对国安条例中的煽动意图罪,但对香港法律稍有认识的人都知道,此一罪行并非新鲜事物,在本地原有法律早已存在,特区政府只是趁着国安立法,为原有条文进行法律适应化,并且修订了原有罚则。条文中禁止煽惑的六种情况,以及可获豁免的情况,亦跟过去的条文大同小异。

  换言之,怎样才算是善意批评政府,不被视作煽动意图的作为或言论,国安条例订明,包括:(a)意图就国家或特区的制度或宪制秩序提出意见,而目的是完善该制度或宪制秩序;(b)意图就关乎中央或特区的机构或机关的事宜指出问题,而目的是就该事宜提出改善意见;(c)意图劝说任何人尝试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以及(d)意图指出在特区不同阶层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产生或有倾向产生憎恨或敌意,而目的是消除该项憎恨或敌意。

  上述的合法辩解,便是善意的法律定义,简单来说便是建设性的批评,即在批评或指出社会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同时,提出合法合宪的解决方法,即使其建议未必获政府或其他人接纳认同,也不会被视为煽动。

  另外,如上所述,原有的煽动意图罪亦有类似的免罪条款,新法例所改动的字眼,不过是为了适应回归后的宪制秩序。刘慧卿从政多年,过去亦曾从事媒体工作,即使不清楚原有或新的煽动意图罪,都有清晰的免罪条款,她有可能不知何谓建设性的批评吗?

  刘慧卿又称特区政府“没必要经常严词反驳国际媒体的言论”云云。先不说刘慧卿口中的“国际媒体”、“国际形象”不过是把美西方阵营视为世界的全部,任何人只要有些社会历练,都会发现谣言未必止于智者,三人则可成虎,面对境外反华势力和媒体的造谣抹黑,特区政府若不予以反驳和澄清,不但是把话语权让予对方,亦会令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受其误导,对于香港的形象影响更大。

  及时反驳抹黑必须必要

  虽说刘慧卿的言论不可取,但至少证明了在香港批评政府并不违法。所谓国安条例生效后何谓“善意批评”的界线模糊,根本站不住脚。即使假定刘慧卿相关言论的动机不是要配合外媒的抹黑,但作为一个资深政客,竟然不顾客观事实,诬称新法例下的“善意批评”的界线模糊,让人误以为香港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充分保障,此举亦是必须加以谴责。

  至于刘慧卿不满民主党在去年区议会选举中未能取得足够提名,亦未有成员获委任为“三会”成员。但她却绝口不提民主党在特区完善选举制度后,一直拒绝同乱港势力割席,也没有为该党成员过往的所作所为道歉。这样特区政府、选委会委员当然无法相信该党成员是真正的爱国者,又如何能提名或委任他们?

  所谓对于民主党的限制“抓得很紧”亦是在歪曲事实,现行法例对于售卖奖券和街头募捐的规定,本意是为了方便慈善团体筹得经费,民主党作为一个政治团体,申请不到募捐许可,不是很正常吗?

  最后,民主党之前有意举办筹款饭局,但是最终搞不成的问题,究其原因还要从民主党自己身上找。香港作为自由市场经济体,店家都有权选择接不接任何生意,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当局限制。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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